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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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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从轩 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87号 罪犯张从轩,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大专文化,原任新蔡县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87号

罪犯张从轩,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大专文化,原任新蔡县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从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对张从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3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张从轩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至2008年间,张从轩在担任新蔡县古吕镇党委书记、新蔡县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晋升职务、项目申报、财政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在其办公室和家中九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110000元,购物卡10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20000元。案发后,张从轩退缴现金125000元。张从轩主动交待了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

罪犯张从轩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半年评审鉴定为:2013年上、下半年均为优秀档次;2014年上、下半年均为良好档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从轩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从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审判员 张永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