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802号 罪犯张保亮,男,195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大学文化,捕前任许昌县畜牧局畜牧股股长,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畜牧局家属院2号楼5楼东户(户籍所在地:许昌市魏都区七一路64号)。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魏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保亮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16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张保亮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0月份、2010年初,时任许昌县畜牧局畜牧股股长的张保亮,在组织许昌县生猪规模养殖标准化建设项目申报过程中,明知许昌市兴牧猪场、鑫牧良种猪场、许昌市天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养猪场不符合申报条件,却认定为符合条件上报,致使三家养猪场违规获批1400000元补贴资金,且已拨付到位1100000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100000元。案发后,许昌市天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退回420000元。2009年至2010年间,张保亮利用其担任许昌县畜牧局畜牧股股长的职务便利,先后9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2000元,为行贿人申请国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补贴资金谋取利益。案发后受贿赃款已全部退出。该犯主动坦白部分犯罪事实,并积极退出涉案的款物。 罪犯张保亮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获得记功。半年评审鉴定为:2012年上半年为一般档次,下半年为优秀档次;2013年上、下半年均为优秀档次;2014年上半年为优秀档次、下半年为良好档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保亮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保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审判员 张永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