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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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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绍红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805号 罪犯乔绍红(曾用名乔亚楠),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高中文化,原任中牟县九龙镇国土资源所所长。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805号

罪犯乔绍红(曾用名乔亚楠),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高中文化,原任中牟县九龙镇国土资源所所长。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1)二七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乔绍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依法没收乔绍红违法所得1398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0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宣判后,乔绍红提出上诉。本案经本院二审审理,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郑刑二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对乔绍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2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乔绍红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底,乔绍红利用担任中牟县九龙镇国土资源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协助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科清点张某经营的公司地上附着物过程中,张某为多获得补偿款,请求乔绍红在清点时予以照顾,并承诺会给乔好处。乔绍红遂联系负责清点的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计算被征用地的地上附着物时对张某给予了照顾。2008年5月17日,乔绍红在购买私家车时,收受张某139800元人民币用于支付车款及保险。

另查明,乔绍红于2015年3月27日退赃及执行没收财产共169800元。

罪犯乔绍红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获得记功;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半年评审鉴定为: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下半年均为优秀档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乔绍红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乔绍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7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审判员 张永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