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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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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亚锦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85号 罪犯平亚锦,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学文化,捕前历任河南省宝丰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常务副县长、河南省文化改革发展实验区管委会主任。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85号

罪犯平亚锦,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学文化,捕前历任河南省宝丰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常务副县长、河南省文化改革发展实验区管委会主任。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鲁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认定平亚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因漏罪,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鲁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平亚锦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平亚锦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受贿罪。2005年至2011年期间,平亚锦利用其担任宝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37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18.4267万元,美元0.3万元,购物卡6.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贪污罪。2006年1月至2009年3月,平亚锦利用其担任宝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宣传部长的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等方式,从宝丰县文笔山森林公园建设工程剩余建设资金中侵吞159388.35元,用于个人开支。2008年1月至2011年9月间,平亚锦利用职务之便,从铝矾土开采计量工作补助资金中支取40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3、滥用职权罪。2010年,时任宝丰县常务副县长的平亚锦在没有经过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情况下,签署意见,致使宝丰县建设局向宝丰县红星学校少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墙改基金共计1369217元。案发后,2012年8月23日,宝丰县红星学校被追缴上述款项中的752375元,剩余616842元尚未追缴。

平亚锦在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中均系自首。案发后其家属积极退赃,所贪污、受贿的款项被依法追缴。

罪犯平亚锦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半年评审鉴定为:2013年上半年为一般档次,下半年为优秀档次;2014年上、下半年均为优秀档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平亚锦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平亚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1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审判员 张永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