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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希彬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81号 罪犯冯希彬,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延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认定冯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81号

罪犯冯希彬,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延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希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月5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冯希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7月至2010年5月间,冯希彬伙同多人预谋后,携带钢筋剪等作案工具先后窜至延津县榆林乡、卫辉市、新乡县等多地,实施盗窃9次,盗窃通信电缆价值92953元。该犯系主犯;协助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该犯参与的4起犯罪系犯罪未遂。

罪犯冯希彬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该犯右侧下肢骨髓炎后遗症并畸形愈合,系残疾罪犯。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冯希彬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希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3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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