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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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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怀灿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67号 罪犯冯怀灿,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上少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冯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67号

罪犯冯怀灿,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上少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冯怀灿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10000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本案经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10)驻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冯怀灿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10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对冯怀灿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6月1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冯怀灿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4月5日,冯国明伙同冯崇旭预谋到正阳县盗掘古墓。4月6日,冯崇旭让冯怀灿联系李某等多人在冯怀灿家中共谋盗墓。当晚,冯怀灿驾车载冯国明等人携带工具到正阳县一古墓群遗址,冯怀灿在车上等候,冯国明等人从古墓葬中盗掘残缺铜爵、铜觚、铜戣各一件。冯怀灿等人将盗掘文物带回途中被查获。经鉴定,所盗掘古墓为一处商代晚期至西汉时期古墓葬群,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价值,所盗文物均为三级文物。该犯系主犯。

罪犯冯怀灿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冯怀灿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怀灿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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