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87号 罪犯徐彦峰,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小学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7万元,因盗窃罪(漏罪)于2010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与原判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因漏罪,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2)荥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彦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9万元。刑期执行自2009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6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徐彦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7月至10月,徐彦峰等四人经预谋,驾车到临颍县、平顶山市、鄢陵县、新郑市等地被害人家盗窃现金、项链、电脑、电车等财物,作案9起,价值数额共计81400余元。2009年7月22日,徐彦峰等三人经预谋,驾车至鄢陵县某居民区钟某家盗走价值5814元电视机1台。2008年9月8日,徐彦峰等三人经预谋后,到荥阳市某小区,用撬杠将黄某某家窗户撬开,入室盗窃戒指、项链等物品,价值11762元。 罪犯徐彦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一般、良好、良好、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彦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彦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10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