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53号 罪犯李保全,曾用名全,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初中文化。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6月24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作出(2006)许魏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保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千元。刑期自2006年1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本院于2009年1月16日对李保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李保全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7年9月至2006年1月,李保全伙同他人预谋后,撬门入室,盗走湖北省襄樊市、河南省平顶山市、河南省商丘市等地被害人家、被害单位某公司仓库的现金、香烟、相机、电脑主机、白金项链、手机等财物,作案10起,价值数额共计7.1万余元。李保全退赃3千元,系主犯、累犯。 罪犯李保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记功1次,表扬3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优秀、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保全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保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