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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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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全水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35号 罪犯寇全水,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因犯强奸罪于199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9月21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35号

罪犯寇全水,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因犯强奸罪于199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9月21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0)禹刑初字第689号刑事判决,认定寇全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止。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对寇全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寇全水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3月20日,寇全水伙同他人共谋后,由寇全水将本村医生寇某某骗到租住处,后三人将寇某某捆绑并向其亲属勒索现金10万元,次日被解救。同年4月14日,寇全水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将自制爆炸物分别安放在某宾馆、某酒店、某火锅店,后寇全水以爆炸相威胁打电话给三家负责人给其汇款。后酒店、宾馆爆炸物被公安机关拆除。火锅店门、窗、空调等物品被炸坏。同年4月15日,寇全水被查获其非法持有的枪支一支,子弹34枚。绑架系共同犯罪。

罪犯寇全水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优秀、优秀、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寇全水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寇全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5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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