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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广志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29号 罪犯叶广志,男,195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宝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6日作出(2007)宝刑初字第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29号

罪犯叶广志,男,195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宝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6日作出(2007)宝刑初字第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叶广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千元。刑期自2006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对叶广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叶广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1月,李森林、叶广志预谋后于12月2日伙同他人携带刀、绳、胶带等作案工具入室对高某、蒋某某夫妇捆绑、威胁、殴打后当场抢走4.8万余元现金及CDMA、手机各1部。李森林得赃款4千元,叶广志得赃款1千元。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2015年4月14日缴纳罚金1千元。

罪犯叶广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优秀、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叶广志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叶广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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