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81号 罪犯吴刘旺,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小学文化。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1月16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9日作出(2011)牟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刘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对吴刘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吴刘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6月,吴刘旺伙同他人在中牟县某网吧院内无故殴打任某某;2010年2月,李书杰纠集吴刘旺等十余人在中牟县某洗浴中心殴打服务员王某某,致其轻伤。吴刘旺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2010年3月21日,李雨与王宝献在校时有矛盾,双方相约打架。李雨纠集吴刘旺等二十余人与对方二十余人持刀殴斗,致对方一人重伤,双方各二人轻微伤。2010年5月4日,陈小伟指使吴刘旺纠集三十余人,窜至郑民高速某工地,与村民殴斗,造成村民三人受到轻微伤。系累犯,在聚众斗殴中系首要分子。 罪犯吴刘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记功1次,表扬奖励3次。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一般、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刘旺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刘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