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79号 罪犯周东科,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鄢陵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8)鄢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东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08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对周东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6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周东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5月、9月,周东科等五人分别预谋到许尉高速公路两工地盗窃,并商议如看场人发觉就由周东科等二人到工棚看人并加以控制,其他人负责抬东西。五人驾驶农用三轮车到工地盗窃时看场人被惊醒,周东科等持手电筒、木棍、酒瓶、钢管等物威胁看场人不让动,五人抢走工地上的振压器、电焊机、马车轮、切割机、钢管等物品,总价值30084元。案发后,追回电焊机1台。周东科系主犯。 罪犯周东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良好、良好、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东科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东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