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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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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继财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94号 罪犯周继财,又名周继才,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初中文化。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2年7月18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94号

罪犯周继财,又名周继才,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初中文化。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2年7月18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延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继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27年8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16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周继财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3月至10月,周继财伙同他人将延津县、新乡市等地学校、公司、打铁铺等处的电脑主机、煤气罐、导布辊、皮门帘等物品盗走,盗窃38次累计金额275531元。2005年8月、9月,周继财伙同他人两次在新乡市某干道交叉口、某公司门口的500mm×700mm型号的窨井盖盗走共7个,价值1260元。周继财系累犯。

罪犯周继财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良好、一般、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继财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继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6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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