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73号 罪犯唐金龙,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翼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郑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唐金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21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唐金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5月19日,司亚奇乘坐左某某的出租车从新郑市龙湖广场到大赵村接人,中途双方因车费问题起争执,司亚奇下车。后司亚奇找来唐金龙等人将其接回到龙湖镇,下车时又与左某某及其女友沈某某遇见,沈某某上前拽住司亚奇索要车费。唐金龙等将沈某某拉开,后唐金龙与司亚奇等分别朝左某某、沈某某身上乱打,致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唐金龙系主犯,有自首情节。唐金龙等四人家属积极代赔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罪犯唐金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良好、良好、良好、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唐金龙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金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