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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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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纪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95号 罪犯姚纪刚,又名姚继刚,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6日作出(2003)巩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95号

罪犯姚纪刚,又名姚继刚,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6日作出(2003)巩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姚纪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千元。姚纪刚提出上诉后,本院于2003年8月7日裁定维持原判。姚存良提出申诉。本院于2004年5月13日作出(2004)郑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姚纪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千元。因发现漏罪,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姚纪刚等提出上诉后,本院于2008年8月1日裁定发回重新审判。该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荥刑初字第548号刑事判决,认定姚纪刚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与原判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3万元。宣判后,姚纪刚等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11日裁定维持原判。后本院于2012年5月13日作出(2012)郑刑再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姚纪刚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已经扣除裁定减刑的刑期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3万元。刑期自2002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2013年6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姚纪刚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1月20日清晨,姚纪刚等四人预谋在巩义市某地道口夺包,当夺走赵某某的提包到出租车上时被赵追上不让走,姚纪刚以“下去,把他捅了”相威胁,又将赵的手机夺走。包内有现金12700元及带密码的活期存单(面额4.6万元)一张。2001年9月22日,受王卫东雇请,杨需权指使姚纪刚等五人驾车窜至新密市某村樊某某家将樊某某捆绑、堵嘴后绑架至巩义市交给王卫东,于24日樊妻支付4万元赎金放走樊某某。姚纪刚在抢劫犯罪中有立功表现,在两罪中均系主犯。

罪犯姚纪刚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良好、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姚纪刚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纪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5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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