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83号 罪犯孙国义,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2010)管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孙国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孙国义等二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90431.8元。刑期自2009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止。孙国义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2010)郑刑一终字第第3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24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孙国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7月4日,孙永伟、孙国义与朋友在郑州某处吃饭时,其朋友与他人厮打,孙永伟拿起两把菜刀,并交给孙国义一把后,追赶钱某某等人,孙永伟从身后朝钱某某腰部捅一刀,孙国义从身前朝钱身上砍一刀。钱某某被送某医院救治,于8月16日返回家中,19日死亡。经鉴定,钱某某系被锐器刺破左肾并发感染性休克死亡。 罪犯孙国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1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良好、良好、良好、一般、一般、一般、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国义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国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