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68号 罪犯杜进卫,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4日作出(2009)登刑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认定杜进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09年5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杜进卫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作出(2010)郑刑二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对杜进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杜进卫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7日、8日,杜进卫伙同他人驾驶轿车、面包车,在登封市境内公路上,采取碰车后拦截过往车辆、砸车玻璃、殴打等手段,劫取司乘人员钱物。杜进卫参与抢劫作案6起,抢走现金共计12950元,致1人轻微伤,其中第6起未遂。赃款部分追退。二审认定杜进卫系主犯。2011年1月12日和2015年7月7日各缴纳罚金5千元。 罪犯杜进卫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记功1次,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优秀、良好、一般、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进卫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进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