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82号 罪犯袁小宇,曾用名袁清章,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初中文化。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4月2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2008)魏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小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千元。刑期自2008年7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对袁小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袁小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6月、7月间,袁小宇伙同袁小勇或邱占营等驾驶一辆摩托车,在许昌市路上、家属院门前等处,抢夺被害人的黄金项链,抢夺作案15次,总计价值48582元。袁小宇系主犯、累犯。 罪犯袁小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记功1次,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1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一般、良好、一般、一般、一般、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小宇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小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7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