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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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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占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97号 罪犯路占军,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9月16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97号

罪犯路占军,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9月16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魏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路占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路占军等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6日作出(2010)许中刑二终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路占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止。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对路占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路占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月,孟丙占、路占军预谋后携带含有海洛因的大烟土40克(含量为19.2%)、咖啡因150克窜至许昌市某宾馆准备交易时被当场抓获。路占军系主犯,作用相对较小。2010年7月12日缴纳罚金1万元。

罪犯路占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记功1次,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优秀、良好、良好、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路占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路占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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