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62号 罪犯赫云龙,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2008)汴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赫云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7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对赫云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赫云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12日,赫云龙因琐事纠集会员多人携带砍刀、钢管等,准备与他人斗殴,后因双方认识未果。当晚11时许,赫云龙、武彦超等多人在某店吃饭时对张某某无故殴打,抢走其手机,后赫云龙指使唐威等将张某某拉至市北郊没人的地方打。途中搜出张随身携带的银行卡1张、现金3元,为逼密码,用烟头烫张的脚掌、用打火机烧张的耳朵等处,因未达目的,用砖头猛击张头部、身体,将张打休克后逃离现场。致张经抢救无效死亡。赫云龙系共同犯罪。赫云龙等三人的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罪犯赫云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记功1次,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优秀、优秀、优秀、优秀、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赫云龙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赫云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4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