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58号 罪犯胡中海,又名胡记娃,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峡县人,小学肄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2月被判处管制一年。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作出(2007)西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胡中海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刑期自2007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日作出(2008)南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对胡中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6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胡中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自2007年6月中旬以来,由胡中海提议,彭先军等四人均积极参与,五人在西峡县用铁锨、镢头等工具,多次盗掘恐龙蛋化石并藏匿于彭先军家。2007年7月9日,公安机关在彭先军家当场查获恐龙蛋化石90枚,另有被彭相磊等人盗走的6枚恐龙蛋化石已追回。胡中海系主犯。 罪犯胡中海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记功1次,表扬2次。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一般、一般、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中海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中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