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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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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辉辉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2015)灵刑初字第229号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辉辉(曾用名杨会会,化名杨峰),男,2002年12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4年8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2015)灵刑初字第229号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辉辉(曾用名杨会会,化名杨峰),男,2002年12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4年8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5年4月17日刑满释放;2005年8月31日因犯诈骗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08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2010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三灵检公诉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辉辉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军、康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辉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初,灵宝市西闫乡阌乡火车站职工赵某某通过微信平台发布消息找人替考大学英语及计算机,被告人杨辉辉化名“杨峰”以替赵某某考试为由取得赵某某信任。2015年4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杨辉辉在灵宝市阌乡火车站以去灵宝工地办事为由,将赵某某车牌号为豫MH3530的灰色上海大众朗逸牌轿车借走,当天开往郑州,于4月13日早上在郑州市中煤宾馆,将该车卖给程某某,程某某支付被告人杨辉辉现金20000元,余款5000元约定车辆过户后再支付。后被告人杨辉辉将车内玉溪牌香烟以360元的价格卖给彭某某。经评估,被骗车辆价值64100元。

案发后,该车已追退被害人赵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辉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骗车辆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微信截图、买卖车协议、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人程某某、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辉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辉辉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辉辉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辉辉还曾多次被判刑,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辉辉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骗车辆已追退被害人赵某某,对被告人杨辉辉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辉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波瑞

人民陪审员  师苏秦

人民陪审员  徐梦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新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