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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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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峰故意伤害、张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海峰,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海峰,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0年9月9日出生。

辩护人蔡某甲、万某甲,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二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峰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栓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峰及其辩护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黄海峰、陈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等人与被害人金某及贾某、尤某某等人分别在安阳市开发区丰乐园酒店东侧门前地摊上吃饭。张某甲酒后滋事与金某发生冲突,黄海峰、陈某某、张某甲与金某、贾某、尤某某双方发生殴打,造成金某、贾某、尤某某、黄海峰受伤。经鉴定,金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贾某、尤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黄海峰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海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黄海峰辩解对方殴打其在先,其打对方在后,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黄海峰的辩护人认为,黄海峰殴打金某事出有因,指控黄海峰殴打金某导致重伤后果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认为,金某先殴打张某甲引起双方矛盾激化,导致双方互殴,金某存在过错,张某甲和贾某的相互厮打,不具有随意性,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黄海峰、张某甲、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被害人金某、贾某、尤某某等人均在安阳市开发区丰乐园酒店东侧门前地摊上吃饭。张某甲酒后在路边金某的本田轿车后边撒尿,并将脚蹬到该车后备箱上。金某看到后将张某甲推倒。在旁边的黄海峰、陈某某遂对金某进行殴打,并追金某到丰乐园酒店门口南侧车道斜坡附近。金某倒地后,黄海峰骑到金某身上,并持械砸金某,陈某某也持铁凳子砸金某。被拦开后,金某等人阻止黄海峰等人离开,陈某某又持U型锁砸金某的头部。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陈某某持铁凳子与看到金某被殴打而赶到现场的贾某、尤某某互殴。致使金某、贾某、尤某某、黄海峰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金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贾某、尤某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黄海峰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黄海峰供述证明:2014年9月10日19时许,其和陈某某、张某甲、郝某某等人到丰乐园酒店门口的地摊上吃饭、喝酒。22时许,陈某某推着电动自行车和其往外走,因张某甲往对方车边撒尿,张某甲、陈某某和对方发生打架,一男子拿扳手打其头部,其遂一直追打该男子,并在丰乐园酒店门口斜坡附近将该男子打翻在地,其骑在他的身上用手打他的头部,该男子起来后,陈某某先后拿着铁凳子、U型锁朝该男子头上打。张某甲拿着铁凳子腿和对方打。之后其几人离开现场。

二、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明:2014年9月10日晚上,其和黄海峰、陈某某、郝某某等人在丰乐园酒店门口地摊上吃饭、喝酒。22时许,其结账后到路边两辆车中间撒尿,正提裤子时被人跺倒。其起来后看到有四个人拿凳子等器物在丰乐园酒店门口南侧的上坡道下方打黄海峰,黄海峰骑在一个人身上用手打对方,其拿凳子过去时,被一个较胖的男子拦住,对方将其推到马路上,之后其就走了。

三、被害人贾某陈述证明:2014年9月10日晚上,其和金某、尤某某、任某某在丰乐园酒店旁边的大排档吃饭、喝酒,准备走时,有人脚踩金某的汽车后保险杠,金某往车旁边走,后其看到金某倒在车后边,就和尤某某、任某某将金某拉到身后,对方一个身材较胖的人拿着U型锁乱抡,金某推了对方一把,双方就开始打架,金某被对方追到丰乐园酒店上坡道旁边,一个中等身材、个子不高的男子骑在金某的身上,拿明晃晃的东西朝金某身上打,后来一个体态较胖的男子拿U型锁朝金某头上砸。对方戴眼镜的男子(张某甲)拿着板凳和其打,尤某某拿着凳子腿和对方一个拿凳子腿的人打。警报响后对方都跑了。

被害人尤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9月10日22时30分许,其和金某、贾某、任某某在丰乐园酒店旁边的大排档吃饭后准备离开,有人踹金某的汽车后保险杠,金某上前阻止,对方就喊人过来并对金某拳打脚踢。其和贾某上前劝阻,对方就开始打其。个子不高、偏胖的男子拿U型锁开始和其打在一起,一个个子挺高、戴眼镜的男子和贾某拉扯在一起。两个人追打金某到丰乐园酒店门口的台阶下,金某倒地后,个子不高、中等身材、穿红衣服的男子骑到金某身上,拿明晃晃的东西砸金某头部,个子不高、偏胖的男子用U型锁砸金某头部。有人喊警察来了,对方就跑了。

证人任某某证言证明:其和金某、尤某某、贾某结完账准备走,有人在金某的车后摸车,金某就过去了,没说两句话,金某就和对方的一个穿红色短袖的人发生打架,从旁边过来三个男的和穿红色衣服的男子打金某,其和贾某、尤某某拦不开就和对方打在一块。其拉着对方一个身上搭衣服的男子,贾某、尤某某、金某和对方先在车旁边打,后到丰乐园酒店门口打。对方个子偏高、戴眼镜的男子拿凳子和贾某打,偏胖、个子不高的男子拿U型锁追着尤某某打,一个中等身材、穿红色衣服的男子在丰乐园酒店门口的台阶下骑在金某的身上打,金某站起来后脸上都是血。有人叫110来了,对方听到后都往南跑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