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史某军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107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军,男,1963年生,,汉族,本科文化,原任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副院长,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三十号街坊。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8月24日被周口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107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军,男,1963年生,,汉族,本科文化,原任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副院长,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三十号街坊。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8月24日被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9月12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2014年9月1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建领,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军犯受贿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新芳、朱培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军及其辩护人郭建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史某军在2005年至2014年任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人事安排、工程承建方及医药供应商提供帮助和支持等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人员所送58万元人民币,购物卡13.1万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春节后,史某军帮助朋友张某杰的儿媳张某甲安排工作。张某甲被一附院录用后,张某杰表示感谢,在史某军办公室送给史某军20000购物卡(每张5000元共4张)。

2、洛阳地久物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进驻河科大第一附属医院老区医院开展业务,该公司经理岳某生为取得史某军的关照,于2010年春节前在史某军办公室送给史某军30000元人民币;2012年春节前在史某军办公室送给史某军10000元人民币。

3、2007年,王某承包了改造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老区医院急诊室工程,为表示感谢,2008年初王巍在史某军的办公室给史某军送20000元人民币。2008年9月史某军的儿子史某天天考上大学,王巍给史某军送5000元人民币。

4、2012年9月份,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经理陈某茹承建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老区医院门诊综合楼土建工程。为取得史某军的关照,在2013年春节前,陈某茹在史某军办公室给史某军送20000元人民币,2014年春节前在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给史某军送20000元购物卡。

5、2009年陈某娟以登封嵩山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门诊楼的防火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为了取得史某军的关照,在2009年的一天陈某娟和史某军一起吃饭时给史某军送10000元人民币;2010年陈某娟以登封嵩山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了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病房楼成品门工程,为了取得史某军的关照,一天和史某军吃饭时给史某军送了10000元人民币。

6、河南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代理商崔某志为了和史某军拉近关系,在和医院发生业务时给予关照,从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给史某军送2000元购物卡,共计10000元购物卡。

7、2008年10月份,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了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外科楼的土建、水电工程,项目经理符某述,为让史某军在工程上提供帮助、支持,多次向史某军行贿:在2009年春节给史某军送5000元现金,2009年中秋节给史某军送5000元购物卡,2010年春节给史某军送5000元现金,2010年中秋节给史某军送5000元购物卡,2011年春节给史某军送5000元现金,2011年中秋节给史某军送5000元购物卡,2012年年底史某军的母亲去世给史某军送10000元现金,2013年春节给史某军送5000元现金。

8、2009年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分公司在中标了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门诊楼的消防工程。2012年春节前韩某峰为了感谢史某军对这个工程的支持和帮助,给被告人史某军送5000元现金。

9、2011年黄某丁以中诚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了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广场地面石材工程。2012年春节前黄某丁为了感谢史某军对该工程的帮助以及工程款的结算方面给予的支持,送给史某军30000元现金。

10、2009年史甲以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了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外科病房楼装修工程,马甲是史甲聘请负责这个项目技术的工程师。2010年中旬,史甲为了感谢史某军对工程的支持和帮助安排马甲给史某军送20000元现金。

11、2009年史甲以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了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外科病房楼装修工程,2010年春节前,史甲为了感谢史某军对工程的帮助和支持给史某军送20000元现金。

12、2012年9月,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了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老区医院门诊综合楼土建工程,项目经理王某伟为了感谢史某军对工程的支持和帮助,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史某军20000元现金。

13、2007年年底,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了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的门诊楼土建工程,2013年年底中标内科楼(现正在建)的土建和水电工程。工程项目经理王某军为取得史某军对工程的支持帮助,在2008年至2013年春节每年给史某军送5000元现金,共计30000元。

14、2014年春节前,河南鑫聚暖通工程集团副总经理谢某强为承包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的暖通工程。谢某强利用宴请,把事先准备好的两张5000元的购物卡送给史某军。

15、2010年的上半年,上海华东电脑有限公司中标了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楼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为了取得史某军在工程方面给予关照,中标后的一天公司负责人杨某杰在宴请史某军时,给史某军送20000元现金。

16、2007年姚某宇承包了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电梯工程,为了取得史某军对工程及工程款的结算方面提供帮助、支持,姚某宇在2007年春节给史某军送5000元购物卡,2008年春节给史某军送5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姚某宇还想做医院的电梯工程给史某军送20000元现金。

17、2011年年底,郑州创元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的信息化工程。该公司按照正常的施工于2012年年底工程安装调试以及试运行完毕,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一直未结算工程款。为催要工程款,2013年的一天郑州创元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华给史某军送50000元现金。

18、2008年江苏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承包了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手术室净化工程,经理郑某顺为了取得史某军的支持,多次向其行贿:在2008年至2013年每年的春节及中秋节给史某军送3000元购物卡,共六年计36000元;2011年年底工程结束后,为了让史某军签收验收报告给史某军送5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为感谢史某军对该工程的支持去感谢史某军给史某军送5000元购物卡;2014年5月份左右,郑某顺为继续承包医院的工程,送给史某军30000元人民币。

19、河南亚神集团业务员华某鹏在2000年时销售给原洛阳医专附属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一台CT。当时史某军任器械科科长,华某鹏给史某军送80000元人民币。

20、河南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院内绿化工程。其负责人李某刚于2011年给史某军送50000元人民币。

21、山东烟台冰科集团有限公司在2012年中标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的中心供氧系统工程,其负责人于某江给史某军送50000元人民币。

22、江苏扬州正宇锅炉有限公司在2011年中标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区医院锅炉工程,其负责人贾某兴给史某军送20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举出了被告人史某军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刚、于某江、贾某兴等人证言;书证主体身份证明、记账凭证、工程合同等证据,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史某军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史某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史某军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史某军有积极退赃情节;3、被告人史某军认罪态度好,悔罪诚恳;4、被告人史某军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