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123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强,男,1979年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官会镇。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2月5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2月17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于2015年3月27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强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向伟、朱培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强于2012年元月在项城市工业南路开设“李某强牙科诊所”,李某强在开设诊所期间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项城市卫生局分别于2012年4月5日、2013年4月2日对李某强牙科门诊进行两次行政处罚后,李某强仍继续非法行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罚没票据、证明、卫生局移送卷宗;证人刘某东、袁某、陈某、田某政、刘某芹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强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龚光明 审 判 员 陈 矿 审 判 员 李亚南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