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崔建立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02号 罪犯崔建立,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3日作出(2009)漯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崔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02号

罪犯崔建立,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3日作出(2009)漯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崔建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8万元。刑期自2008年6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对崔建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崔建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月14日凌晨,崔建立负责望风,其他八人将舞阳县某村王某某家的堂屋东间窗户下挖了一个洞进入屋内,抢走价值6293元的牛3头、羊7只。2003年、2005年,崔建立伙同他人分别去到叶县、舞阳县某村杨某某家、李某某家,盗窃山羊4只,价值1600元。崔建立在抢劫、盗窃犯罪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

罪犯崔建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记功1次,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优秀、良好、一般、良好、一般、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崔建立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建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