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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贵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22号 罪犯岳贵强,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22号

罪犯岳贵强,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8日作出(2008)管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认定岳贵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合并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八年,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3万元。刑期自2007年10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宣判后,岳贵强等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2008)郑刑一终字第3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岳贵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4月,岳贵强伙同他人到郑州市某村、便利店等处盗窃面包车5次,价值44140元。岳贵强在原判中部分犯罪系主犯。

罪犯岳贵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优秀、一般、良好、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岳贵强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岳贵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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