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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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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毫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03号 罪犯李毫,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作出(2011)襄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毫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03号

罪犯李毫,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作出(2011)襄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22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李毫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1月,李毫伙同冯占营、张保锋等人预谋后携带断线钳、锯弓等作案工具租车窜至襄城县三个地方,盗割通信电缆3次,涉案价值共计31613元。李毫退赃款1300元,系主犯,有自首情节。

罪犯李毫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2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良好、一般、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毫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毫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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