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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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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鹤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24号 罪犯李剑鹤,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高中毕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牟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24号

罪犯李剑鹤,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高中毕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牟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剑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李剑鹤等八人赔偿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1326元,其中李剑鹤负担48198.9元。刑期自2007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宣判后,李剑鹤等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10)郑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对李剑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李剑鹤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白朝阳投资400万元入股刘某某的化工厂后,二人因经营、分红等问题发生矛盾。后刘某某涉嫌犯罪被网上追逃,白朝阳积极打探其行踪,于2007年12月29日得知刘某某要返回,遂指派职工李剑鹤等七人分乘两轿车到高速路上等候刘,23时许报警并跟紧刘所乘车辆。李剑鹤等人在郑州北环丰庆路附近下车离开时,强行将其塞进车内,为防止刘在通过收费站时叫喊,孙现举指使李剑鹤等将刘头部按低,约20多分钟,康文庆发现刘身体发软,才和李剑鹤将刘扶起坐直,致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剑鹤系主犯。民事赔偿部分已于2013年执行完毕。

罪犯李剑鹤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优秀、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剑鹤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剑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0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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