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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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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铭、张胜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刑公初字第228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铭,男。2014年1月13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襄阳市公安局中原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2014年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涧刑公初字第228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铭,男。2014年1月13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襄阳市公安局中原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2014年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宗治,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胜周,男。2014年3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经本院决定后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4)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铭、张胜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酒松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铭、张胜周及被告人李铭的辩护人杨宗治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报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补充侦查一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铭以武汉金海燕科技有限公司为依托在2010年底创立77网,先后以武汉金海燕公司、郑州文杰惠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好琪多科技有限公司为77网总部,发展被告人张胜周于2011年8月注册成立洛阳市涧西区柒柒零购贸易部作为77网洛阳代理商。李铭、张胜周利用互联网、推介会、印制宣传页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对外承诺消费者在结盟商家消费后只需通过向代理商交纳一定的利差给77网总部,总部便按照消费金额每100元排一个号,排够11个号即返还1个号的方式依次返还,这样下去就能全额返还消费者的消费金额即保证消费者零消费。按照此模式,张胜周在洛阳招收业务员,发展了“旭蕾羊绒”等实体商家作为结盟商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1月张胜周共吸收资金2490245.3元,涉及747人次(378人),其中张胜周本人投入214698.9元,他人以张胜周名义投入531113.4元。吸收的资金张胜周扣除相应提成后将剩余部分全部以转账的形式汇给77网总部李铭指定的刘某(在逃)等人的银行账户中,案发时,尚有140余万元未返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铭、张胜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李铭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但辩称:其只是武汉金海燕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并以此为主题,建立77网开展业务,2011年8月被告人张胜周成为77网代理商,是与武汉金海燕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郑州好琪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所有77网河南省的业务全部都移交到了好琪多公司,并与张胜周重新签订了合同,原合同废止,其不是郑州好琪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也不是该公司的股东,与该公司无任何关系,公诉机关指控的开办推介会、印制宣传页等,皆是好琪多公司所为,与金海燕公司和其本人没有关系;被告人张胜周在好琪多公司指导下开展77网业务,好琪多公司明确规定必须是真实消费,不允许直接投资,而且还成立了郑州好琪多科技有限公司执委会,负责执行此规定,张胜周本人就是执委会成员,起诉书指控的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是张胜周在明知公司禁止的情况下私自操作所致,张胜周却不是第一被告人,对其极其不公;公诉机关指控接受资金刘某等人的账户是其指定的不符合实际情况;2012年5月之后其不再是武汉金海燕公司的法人,对于2012年5月份之后吸收的资金其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人张胜周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但辩称:77网通过其吸收的资金没有249万元,且其中有一部分是其本人的钱。

被告人李铭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胜周、李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张胜周、李铭以消费者在结盟商家实际消费后,兑换积分商品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后期该二人不再强调消费者在结盟商家实际消费就直接吸收现金的犯罪行为应予区分;2012年5月16日,先前作为武汉金海燕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的李铭与该公司已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先前其所持有的股份已转让他人,公司法人也已更换,这之后公司的行为与其无关;被告人李铭既不是郑州好琪多公司的股东也非法人,该公司所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也与李铭无关;导致众多商户、消费者上当受骗的根源在于被告人张胜周,是由于张胜周带头违反规矩,率先不作任何实质性消费就直接以现金投入意欲套取更多现金,同时纯粹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夸大宣传刻意误导致使被害人受骗,张胜周的行为才是导致众多被害人遭受巨额损失的根本因素;武汉金海燕公司前期正常的商业行为及郑州文杰惠公司后期开展的自救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有着本质区别,也应区别开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铭以金海燕公司、文杰惠公司、好琪多公司为77网总部,与事实不符,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金额有误,会计师事务所所做的审计报告不足以作为定案依据,李铭、张胜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为较大,而非巨大。被告人李铭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为,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其行为属于坦白;被告人李铭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由于对法律的无知而触犯刑律,归案后能够认真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虽然被告人李铭一手创办了77网,但在本案中夸大宣传、带头破坏规矩、以高额回报误导他人上当受骗的均非李铭本人,其在本案中所处地位及作用都较张胜周要轻、要小,应当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被告人李铭家中有老人、小孩需要其照顾,且其当庭认罪悔罪。综上,请求本院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李铭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铭以武汉金海燕科技有限公司为依托在2010年底创立77网,先后以武汉金海燕公司、郑州文杰惠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好琪多科技有限公司为77网总部,发展被告人张胜周于2011年8月注册成立洛阳市涧西区柒柒零购贸易部作为77网洛阳代理商。李铭、张胜周利用互联网、推介会、印制宣传页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对外承诺消费者在结盟商家消费后只需通过向代理商交纳一定的利差给77网总部,总部便按照消费金额每100元排一个号,排够11个号即返还1个号的方式依次返还,这样下去就能全额返还消费者的消费金额即保证消费者零消费。按照此模式,张胜周在洛阳招收业务员,发展了“旭蕾羊绒”等实体商家作为结盟商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1月张胜周共吸收资金2490245.3元,涉及747人次(378人),其中张胜周本人投入214698.9元,他人以张胜周名义投入531113.4元。吸收的资金张胜周扣除相应提成后将剩余部分全部以转账的形式汇给77网总部李铭指定的刘某(在逃)等人的银行账户中,案发时,尚有140余万元未返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