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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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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586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586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害人李某某与郑某某(另案处理)同为南阳市中州西路全能造型店员工,二人因琐事发生矛盾纠纷,郑某某告诉被告人田某其受李某某欺负。2014年6月1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纠集梁某某、安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携带伸缩铁棍窜至该店内对李某某殴打,将李某某头部、左手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手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田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某某与郑某某(另案处理)同为南阳市中州西路全能造型店员工,二人因琐事发生矛盾纠纷,郑某某告诉被告人田某其受李某某欺负。2014年6月1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纠集梁某某、安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携带伸缩铁棍窜至该店内对李某某殴打,将李某某头部、左手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手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田某及梁某某、安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共计87000元(其中田某32000元、梁某某29000元、安某26000元),被害人李某某对三人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田某供述:我在网上认识一个女孩叫郑某某,她在中州西路全能造型美容美发店内上班,她告诉我说店内15号小娃欺负她,让我找几个人收拾一下那个小娃,2014年6月1日下午3点左右,我给梁某某、安某打电话,说我被人欺负了,让他们帮我出气,我们三个先到“美美氧吧”唱歌,一会又过来一个娃,和梁某某、安某认识,唱歌过程中,朱哥给梁某某打电话,梁某某让朱哥也过来唱歌,唱完后我们几个到重庆片片鱼吃饭,饭后8点多,我们几个一起去全能美发店,朱哥先喊15号洗头,看看长的啥样,我在旁边坐着,后来我隐约听到15号在打电话时说“过来”的话,我觉得他是在喊人,就赶紧给梁某某打电话让他们过来,梁某某进来后夺过15号的手机往店外跑,15号撵到离店门口几米的地方时拿起店里玻璃茶壶砸到梁某某的后脑勺上,梁某某头部当时就流血了,梁某某恼了,拿出甩棍朝15号的头上夯了一棍子,安某和我也都把甩棍拿出来,开始夯15号,后来朱哥喊我们赶紧走,我们就出店门跑,15号又撵到店外边,梁某某拐回来在店外边又扇了15号几嘴巴,后店里人挽着15号走了,我们几个也各自打车走了。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4年6月1日晚上八九点,有两个男孩(一高一低)过来直接点名要15号(我就是15号)洗头,我给高个子洗头,低个子在旁边坐,洗完后我到店里仓库找手机给我姐打电话,后来进去两三个娃,其中一个娃打我,还把我手机夺走出仓库,我撵着要手机,撵到店门口时我拿茶壶砸夺我手机那娃,砸到没有我也没注意,之后就有三四个娃拿着白色钢管状的东西朝我身上头上打,打后他们跑出去了,我们店的员工带我去医院,出了店门口,他们又拐回来打我,后来他们就跑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郑某某证言:我在全能理发店打工,有个同事叫李某某(15号)经常骚扰我,我就对在网上认识的田雨说了这事,因为田雨对我说过,美发店如果有人欺负我了就告诉他,他去收拾人家。他们打架后,我在网上遇到田雨,他告诉我他找了十几个朋友拿着铁棍在理发店内把15号打了。

(2)证人孙金勇证言:我是中州路与永安路交叉口全能理发店的员工,2014年6月1日晚上8点半,店内进来两名男青年,其中一个点名要15号李某某给其洗头,洗完后顾客吹头发去了,李某某在玩手机,一会从外面又进来两个男青年走到李某某的身边,不知道他们说的什么,之后就把李某某的手机抢走出去了,李某某在后面追着要手机,刚追到门口,外面就进来三四个男青年,他们手里都拿着伸缩棍和木棍,开始朝李某某头上、身上打,他们打完之后就跑了。其中一个人我见过,是我们店里员工郑某某的朋友。

(3)证人徐临风证言:我是中州路与永安路交叉口全能理发店的员工,2014年6月1日晚上8点多,我正在店里忙,忽然听到我店里员工李某某追着别人要手机,我不知道啥原因,就看了一眼,李某某追到门口,一个年轻人就用手里的铁棍朝李某某的头上夯了一下,李某某的头马上流血了,紧接着又上来四五个人,手里都拿着铁棍、木棍朝李某某头上、身上打,我们店好多人在劝,他们打完之后就跑了。

(4)证人赵万长证言:我是中州路与永安路交叉口全能理发店的员工,2014年6月1日晚上9点,有两个年轻娃到店内点着要15号李某某洗头,一个娃洗,一个娃坐着,洗完头后,我给洗头的娃吹头发,在吹的过程中又进来一个纹着纹身娃,他和没洗头的那娃交谈,我听见没洗头那娃说“在里面”,还指指,李某某洗完头后就去店里面的仓库,等会这纹身娃从仓库出来,手里拿着手机,李某某也跟着出来问这娃要手机,这娃不给,他俩打起来,这时又从外面进来三四个年轻娃,手里拿着伸缩棍,纹身娃从这几个娃中要过来一根伸缩棍打在李某某的头上,李某某头部流血,往里面跑,这些娃还撵着打,之后的场面就比较混乱了。

(5)证人魏振淇证言:我是店内员工,2014年6月1日晚上8点多,我在店内忙,进来两个人问15号是谁,找15号李某某洗头,李某某过来给其中一个较瘦的洗头,我当时在他们旁边忙,听见洗头那娃问15号,咱俩交个朋友,一会出去一下,15号说不认识,为啥出去,之后我就到靠近门口处的一个位置给一名女顾客吹头,等会进来两个人就听见里面乱糟糟的,我隔着一面镜子,看不见里面发生的啥事,后又进来两个人,手里拿着长棍,当时他们有三四个人拿着棍子打15号,场面很乱,我赶紧把我的顾客送出去,后见店长把15号捞到身后,有一个娃还把店长踹一脚,不让拦,后来他们打完之后就走了。

(6)证人张可证实:我是该店店长,2014年6月1日晚上8点左右,我们店进来两名男顾客,其中一个洗头,点名要15号李某某洗,另一个男青年在旁边陪他,洗完后理发师给其吹发,这时店内又进来两名男青年,吹发的顾客也不吹了,他们四个一起拿着伸缩棍就过去朝15号李某某的身上头上夯,我和店内的员工上前拉架,后来这四个人打完就跑了。

4、鉴定意见

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宛)公(伤)鉴(法医)字(2014)0484号:李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手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5、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人田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前科情况查询

(3)扣押物品清单

(4)现场照片

(5)抓获案经过

证明2014年6月3日南阳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将准备外逃的田某抓获。

(6)视频光盘

(7)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