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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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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波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252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波,男。 辩护人马元欣,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永奇,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252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波,男。

辩护人马元欣,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永奇,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波涉嫌受贿犯罪一案,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秋慧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波及其辩护人马元欣、陈永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5月,被告人何波在担任南阳市规划局建筑科科长期间,在为南阳市红旗印刷包装公司职工住宅小区(又名“燕湖小区”)办理城市建设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向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某索取现金人民币12万元据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解称,收到的12万元系燕湖小区和社旗粮油库项目的费用,其中设计费8万元,交通住宿费4万元。要的是设计费,不是受贿,没有犯罪。

被告人何波的两个辩护人均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何波在担任南阳市规划局建筑科科长期间,在为南阳市红旗印刷包装公司职工住宅小区(又名“燕湖小区”) 办理城市建设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向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某索取现金人民币12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何波家属向检察院退缴赃款12万元。

另查明:2009年被告人何波经南阳市红旗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经理胡某某介绍,曾为社旗粮油库有限公司做过部分设计,约定设计费2万元。该费用已由该公司的付某某及会计张同钦于2010年3月支付给被告人何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何波供述:我在南阳市规划局建筑科工作期间,主要是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批报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发放。

2006年我一个朋友王某甲,他说红旗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有个小区建设项目想做规划设计,并引荐了我和胡某某认识。了解到燕湖小区项目属于高层建筑,我们规划设计院设计没有资质,不能承接。因为我和中国机械部第十设计院三所所长王某某关系比较好,我就把胡某某引荐给王某某认识,王某某和三所的一个叫黄某某的一起过来和胡某某洽谈,我介绍他们认识并陪同他们洽谈,但我并没有参与设计。随后他们没有达成合作意向,也没有签订设计合同。该项目是我牵线,一方面,我认为设计院三所人力、物力都花费了,应当补偿;另一方面也是我在建筑科自己权力欲膨胀,认为自己的位置很重要。

2013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胡某某到我办公室来谈办理他公司燕湖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的事情时,我对他说,中国机械部第十设计院三所当时洽谈设计意向时也出了不少力。胡某某答应进行补偿,然后我就说设计费是8万,材料费2万元,交通住宿2万元。随后在2013年5、6月份的一天上午,胡某某直接到我办公室给了12万元补偿费。我把这12万元拿回去放在屋里卧室,然后让我爱人郭某某存到银行了,并没有把这12万元给中国机械部第十设计院三所。我想着我曾经给中国机械部第十设计院三所成功的介绍过其他项目,也算补偿了中国机械部第十设计院三所以及老师王某某,我在这事上也出力了,钱到手后我就想自己留着使用。

大概2013年7月份,胡某某把红旗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燕湖小工程副证前期资料准备齐全提交给市规划局,并且经过了我们规划局业务办公会研究通过,符合办理规划许可证副证的要求。在该项目办证申请材料到我们科后,建筑科很快完成工程副证批复文本装订,并由经办人先签字后我签了字,然后主管副局长也签了字,然后我拿着文本送到规划局宋局长那签字。随后胡某某补充了相关材料,2013年7月份燕湖小区工程副证顺利办出来。

我和胡某某之间无债权债务、亲戚关系,我未上交有关部门、未用于公务支出。我曾经两次找胡某某退这12万元。但截至目前这12万我没有退还给他,还在我这。

2、证人证言

(1)证人胡某某的证言:我通过我的一个朋友王某甲介绍认识的何波,他当时是南阳市规划设计院副院长。2006年我们红旗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进行住宅楼建设规划设计。当时来参与前期规划设计洽谈的设计单位有三家,一家是南阳建筑设计院,一家是郑州的设计单位,还有一家洛阳的中国机械部第十设计院。中国机械部第十设计院是何波介绍来的。我们公司让这三家来洽谈的设计单位每个单位出两张设计草图,并谈谈设计思路和理念。后来我们选择了南阳建筑设计院作为设计单位。这三家都是仅仅提供了两张设计草图,草图是就是准备建设楼层的外形图,很简单并不复杂。中国机械部第十设计院三所这方来洽谈设计思路理念并提供草图的是一个姓王的所长和一个姓黄的设计人员,何波是引荐并陪同中国机械部第十设计院三所设计人员,何波没有参与设计和提供设计理念。

2013年2月底,通过申请我们红旗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燕湖小区项目已经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一步需要到市规划局建筑科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于是2013年3月份开始我就找到市规划局建筑科科长何波,来准备办理燕湖小区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的相关资料,从3月份开始我找何波,他说需要办个这手续,办好后又说需要补个那手续,我大概来来回回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就到他那跑了一百多趟。2013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按照何波的要求我的相关资料都准备齐了,可是燕湖小区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还迟迟没有办理,我特别着急,我问办理副证的事,何波对他说:“胡总,你那钱还没给我呢?”我问:“啥钱?”何波说:“2006年洛阳那家设计院也出了不少力,还出了草图,你不得给补偿点钱?”我一听,就对何波说:“你要多少钱?”何波说:“那得12万元。”我当即答应了他。过了几天,我把准备好的12万元用档案袋装着,直接到办公室找何波:“何科长,这是12万元,你收下吧。”他收下后我就走了。这12万元是我的钱,何波提出想要我12万元后,我车上有自己的7万元现金,我让我的司机王某把我车上的7万元拿出来,又让王某到我们公司财务上拿了5万元,凑够了12万元。这12万元是何波以补偿费的名义向我要,但是其实这12万并不是补偿费,因为一是当时我与洛阳的中国机械部第十设计院三所洽谈时,我与三所设计人员以及何波本人都没有提到过关于没有合作成要进行前期设计补偿的问题,三所设计人员以及何波本人也没有提出要我给他们补偿的要求。二是2006年左右以来这么多年,当时三所设计人员以及何波都没有向我提过当时设计补偿的事。2013年5月正是何波当建筑科科长,我来办证求他时他提出要这12万元,我迫于无奈才给他这12万元。截至目前,这12万元何波没有退还给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