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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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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勾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勾某某,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3)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勾某某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12月26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3)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建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6年11月一天夜里,闵小军、闫恩伟(二人已判刑)窜至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大官庄村,盗走该村村民张某某家两头奶牛,并把其中一头奶牛杀死在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街道办事处王营李疙瘩村闵小军的暂住处。被告人勾某某伙同张会振(另案处理)窜至闵小军的暂住处,将该头死奶牛分解后盗走,而后销给李某某,获赃款1200元分肥。经南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奶牛价值43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闵小军、闫恩伟(二人均已判决)窜至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大官庄村,盗走该村村民张某某家两头奶牛,并把其中一头奶牛杀死在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街道办事处王营李疙瘩村闵小军的暂住处。被告人勾某某伙同张会振(另案处理)窜至闵小军的暂住处,将该头死奶牛分解后盗走,后销售给李某某获赃款1200元分肥。经南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宛价鉴字(2013)第6号价格鉴定书鉴定,该头死奶牛价值4300元。案发后,被告人勾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赔

人民币4300元。

另查明,2012年5月19日勾某某到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勾某某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勾某某年龄等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勾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

(2)、前科情况说明

证实被告人勾某某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5月5日刑满释放。

(3)、抓获经过

证实2012年5月19日被告人勾某某到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投案。

2、鉴定意见

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奶牛(死亡)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鉴定价格:人民币4300元。

3、证人李某某证言:

2006年冬天,大概离春节还有一个多月时间一天晚上八点多,家住南阳市北京大道西边道士庄的勾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这有一头死牛你要不要,我说要,就问他牛在什么地方,他说等会再说。半个钟头后,勾某某又打电话让我到新华路与工农路交叉口那儿去找他,我骑上摩托带了一把剥羊刀就去了他说的那个地方,我去后看到勾某某坐在一辆面包车上并招呼我过去,我过去看到车上还坐着俩人,其中开车的那个穿着警服,有个三十多岁。勾某某问我拿的啥工具,我说就带了一把剥羊刀,他说不中还得拿铁钩子,我就拐回家拿了铁钩子和一把剥羊刀后,坐上了勾某某他们开的面包车往王营西边李疙瘩庄上一户人家门口,勾某某他们把门撬开后,进到屋里西厢房,进去就看到一头死牛,勾某某让我拾掇拾掇,我就动手剥牛皮,将牛头、牛肉分割了,勾某某和那俩男的我们一块把牛装到面包车里,勾某某说时间晚了,那些杂碎也都不要了,还让我给他们安置俩钱,我问他要多少,他说1200算了,我嫌贵,但勾某某说让我多关照关照,最后我也同意了,给了勾某某1200元,勾某某给了那个穿警服的了。我在宰牛时问过勾某某牛是哪儿来的,他说是别人偷的,他把贼撵跑后,把牛搬屋了。那头牛是个母牛,大概有两岁左右,按肉牛价值3000多元。牛的杂碎都扔那间西厢房里了,牛皮、牛肉都拿到市场上卖了。

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2006年农历十月上旬的一天晚上九点多,我听见拴在牛棚门口的狗叫的厉害,我起床看了看也没啥动静,就又睡了。等第二天早上,我起床后到牛棚一看发现两头奶牛被盗了,拴在牛棚的狗也被毒死了,牛棚后砖墙被扒开了一个一米五高八九十公分宽的大洞,牛就是从洞里偷走的,我发现后就立即报警了。

5、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闵小军供述:

2006年冬天的一天晚上七八点钟时,闫恩伟给我打电话说出去搞(偷)两头牛,我说中,当时我就在李疙瘩庄我租住的地方,李永随也在,我就对李永随说闫恩伟喊我去偷两头牛,李永随说那你去吧。晚上八九点钟时,我骑摩托去找闫恩伟,把摩托骑到他家后闫恩伟找了辆面包车把我俩拉到大官庄附近的路边,我俩顺路口到第一个庄庄北头一家住户的牛棚后边,闫恩伟用随身携带的撬杠把牛棚后砖墙撬开了一个半人高的大洞把牛棚里的两头花奶牛偷走了。我俩顺着小路抹黑窜至李疙瘩庄我租住的院子里,把牛拴在院里,回去时大概是凌晨两三点,其中一头牛光叫唤,我就和闫恩伟把牛牵到西厢房用砖头把牛砸晕,把脖子割了。…当天晚上七八点钟吃晚饭时,我找到李永随让他找个买牛的,李永随就给老海(海国丽)打电话,然后就让我去找老海,我牵着那头活牛到老海位于八中南边租的院子,把牛卖给老海2800元。等第二天晚上,我和闫恩伟、李永随到李疙瘩庄我租住的屋里准备把杀死的那头牛剥剥,进去一看牛被盗了,地上一地内脏......老海肯定知道牛是偷的,李永随肯定也给他说过。那2800块钱,我和闫恩伟一人1000,给李永随800,他介绍的人买牛还有就是不让他给别人说我们偷牛的事。

(2)、同案犯闫恩伟供述:

2006年冬天的一天晚上七八点钟时,闵小军给我打电话说出去转转,我说中,我俩约好在潦河坡龙凤路边碰头。之后我俩到潦河坡后,我俩沿着土路到大官庄一家住户门前,看见门口堆的有牛屎,就想着这家肯定有牛,我蹲下让闵小军驾在我肩膀上往院子里看看,他用手电一照看见牛棚里有两头奶牛,我想着奶牛不好卖,但闵小伟说他有销路,我就掏出一个“毒狗蛋”给闵小伟,闵小伟扔进院里,不一会儿狗就被毒死了。之后我用随身携带的撬杠把牛棚后砖墙撬开了一个半人高的大洞把牛棚里的两头花奶牛偷走了。我俩顺着小路抹黑窜至李疙瘩庄我租住的院子里,把牛拴在院里,回去时大概是凌晨两三点,其中一头牛光叫唤,我俩怕引起邻居们的注意,就把牛牵到西厢房用砖头把牛砸晕,把脖子割了。后来闵小军叫我先回去,说找到买主分钱后就和我联系,过了两天他说派出所的人在庄上转悠,他趁着天黑把牛拉出去卖了,又过了三四天他说屋里那头死牛被人偷走了,我当时怀疑去看了看,那屋里都臭了,只剩下牛肚子了,闵小军当时给我了1000元,说是卖那头活牛的钱,我也就没说啥。…那两头牛按市场价值四五千,还有闵小伟把牛卖给谁了我不清楚。

6、被告人勾某某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