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518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厚俊,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 辩护人马千里,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成林,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 辩护人刘淼,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第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厚俊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成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良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厚俊及其辩护人马千里、被告人李成林及其辩护人刘淼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姬厚俊窜至南阳市南水北调二标段工地,将该工地的无牌洒水车盗走后开到湖北省随州市,姬厚俊让张某某将车重新喷漆、翻新,又让被告人李成林将该车的车架号篡改成姬厚俊的鄂FE1716洒水车的车架号,以备自用。经南阳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被盗的洒水车的车架号系被改动过,经南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姬厚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成林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姬厚俊、李成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姬厚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姬厚俊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成林,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姬厚俊积极交纳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成林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成林是被其老板“小王”雇佣,只拿工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人李成林系初犯、偶犯,并能积极交纳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姬厚俊窜至南阳市南水北调二标段工地,将该工地的无牌洒水车盗走后开到湖北省随州市,姬厚俊让张某某将车重新喷漆、翻新,又让被告人李成林将该车的车架号篡改成姬厚俊的鄂FE1716洒水车的车架号,以备自用。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盗的洒水车的车架号被改动过,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姬厚俊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成林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 被盗的洒水车照片。 2、书证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人姬厚俊、被告人李成林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姬厚俊、李成林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 证明被告人姬厚俊在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建筑工地上被抓获的情况。 证明被告人李成林在与被告人姬厚俊约定地点被抓获的情况。 (3)前科情况查询 证明被告人姬厚俊、被告人李成林无前科。 3、鉴定意见 (1)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宛)公(刑)鉴(痕)字(2014)1025号检验鉴定报告,证明被盗车辆车架号被改动的事实。 (2)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宛龙价证鉴(2014)098号鉴定书 证明被盗洒水车价值人民币60000元。 4、辨认笔录 证明被告人姬厚俊找到被告人李成林更改被盗洒水车车架号、发动机号的事实。 5、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某证言 2014年5月6日左右,我与李成林在湖北省随州市楚胜汽车改装厂给两辆东风多利卡打车架号。干活时,旁边有一个年轻人脸圆圆的,岁数有三十多岁,他开着一辆蓝色车头,车身是很旧的白色车厢的洒水车。他见我和李成林在给车打车架号,就过来给李成林说话,他们俩在旁边说了有一会儿,我也不知道他们在商量什么,后来李成林让我和他一起把洒水车原有的车架号、发动机号搓掉,再打上新的车架号、发动机号。 (2)证人张某某证言 2014年5月初,具体时间我不是很确定,有一天我正在我的汽车喷漆厂干活,接到一个年轻人打的电话,说自己是河南的,有一辆洒水车要到我这里翻新一下。过了一半天,一个脸圆圆的,三十四、五岁的年轻人,就开着一辆蓝色车头、罐体是很旧的银灰色车厢,下半部分是蓝色的洒水车来到我的车厂,车牌照是河南的,我也没有注意看他的行车证和合格证,就和他商量要1500元钱包工包料,之后就安排工人进行重新喷漆翻新,第三天上午这个年轻人来车厂把车提走了。 (3)证人梁某某证言 我在南水北调南阳二标段机械队工作,2014年5月4日早上6点30分左右,负责工地开洒水车的工人王其岑给我说,他把洒水车停在院内,第二天早上去开时发现找不到了。这个车钥匙只有一把,平时王其岑保管着。我又问了问工地上其他人,都说没有开洒水车,我感觉车被盗了,就让王其岑打电话报了案。 6、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我在南水北调南阳二标段开洒水车,这两天没活干,我把洒水车停在拌和院内。2014年5月3日下午6点40分左右我还发现洒水车在院内,5月4日早上6点30分左右去开车时发现找不到了。我给领导汇报后,领导让我打电话报案。 7、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姬厚俊供述 我因为经济紧张欠下高利贷,2011年左右我在南水北调南阳二标段干过活,就想着到南阳南水北调南阳二标段偷一辆洒水车。我知道他们在管理上有漏洞,晚上院子大门基本不锁,洒水车的车门也不锁,车钥匙一般就在车内的杂物箱里存放。2014年5月3日我坐汽车赶到南阳,下车的时候大概七八点,吃完饭赶到南水北调南阳二标段项目部时大概十一点五十多分,我看车门没锁,就按照计划好的用车内杂物箱里的车钥匙将洒水车发动开走,一路开到湖北随州,自己买了一套车门门锁,车内点火开关自己换上,把原钥匙扔在路边了。把车锁换好后我又随便找了一家喷漆地点,和老板商量好以1500元喷漆翻新。第三天,我把车提走到一个汽车改装厂停着,看见旁边有人正在给其他车改车架号、发动机号,就过去让他来给我也改一下车架号、发动机号。我给他提供了我另一辆车“鄂FE1716”的车架号、发动机号,让他们打到这辆车上。随后我又联系来了湖北武汉一个专门制作假证的,我把鄂FE1716”的车架号、发动机号发给他,让他给我做一套假的行车证和汽车手续。 (2)被告人李成林供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