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375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全伟,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全伟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全伟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7月初,被告人张全伟以其经营的南阳鑫伟煤炭有限公司需要流动资金为名,通过朱某某、刘某某等人介绍向被害人张某借款300万元。被告人张全伟隐瞒其身负巨额债务,严重资不抵债、无偿还能力,且其位于西峡县城关镇莲花街道工业大道中段西侧的房产(西峡县房权证莲花街道字第1024782号)已抵押的事实,伪造该房产的所有权证抵押给被害人张某,与被害人张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300万元,利息3分5厘,借款期限从2013年7月11日到2013年10月10日。双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如果张全伟到期不还款,就将该房产过户给张某,并在南阳市智圣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2013年7月11日,被害人张某向被告人张全伟提供的工商银行帐户卡号6222021714004536186转帐289.5万元(扣除当月利息)。被告人张全伟收到该笔款项后,立即用于归还到期债务、利息,其中支付张某乙本金及利息175.72万元,支付王某利息10万元、刘某乙利息4万元,归还陈某某借款20万元,转帐给李素珍20万元、章建梅40万元、张瀚30.58万元。2013年10月10日,合同到期后,被害人张某向被告人张全伟索要300万元本金时,发现被告人张全伟已经联系不上,且其提供的房产已抵押,遂于2013年10月17日报案。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张全伟供述、证人张某甲、朱某某、刘某某、张某乙、王某、刘某乙、张某、陈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全伟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全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初,被告人张全伟以其经营的南阳鑫伟煤炭有限公司需要流动资金为名,通过朱某某、刘某某等人介绍向被害人张某借款300万元。被告人张全伟隐瞒其位于西峡县城关镇莲花街道工业大道中段西侧的房产(西峡县房权证莲花街道字第1024782号)已抵押的事实,伪造该房产的所有权证抵押给被害人张某,与被害人张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300万元,利息3分5厘,借款期限从2013年7月11日到2013年10月10日。双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如果张全伟到期不还款,就将该房产过户给张某,并在南阳市智圣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2013年7月11日,被害人张某向被告人张全伟提供的工商银行帐户卡号6222021714004536186转帐289.5万元(扣除当月利息)。被告人张全伟收到该笔款项后,立即用于归还到期债务、利息,其中支付张某乙本金及利息175.72万元,支付王某利息10万元、刘某乙利息4万元,归还陈某某借款20万元,转帐给李素珍20万元、章建梅40万元、张瀚30.58万元。2013年10月10日,合同到期后,被害人张某向被告人张全伟索要300万元本金时,发现被告人张全伟已经联系不上,且其提供的房产已抵押,遂于2013年10月17日报案。 另查明,2013年10月14日,被害人张某向本院民三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南阳鑫伟煤炭有限公司、朱某某、张全伟归还借款300万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本院依法受理了该案。被害人张某又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为保证民事案件的顺利审理,不要求被告人张全伟在涉嫌诈骗犯罪的刑事案件中退赔诈骗款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全伟供述:……今年夏天,5、6月份,我通过我大哥张某甲认识西峡县城做生意的朱某某,朱某某说他认识很多有钱的老总,要是想用资金了他可以想办法给我融资。我让朱某某帮助联系借款事宜。后来,朱某某找到南阳的一个叫刘某某的人,是做担保公司生意的。今年7月初吧,我和朱某某、张某甲一起到南阳市见到刘某某商量想借个300万元,刘某某嫌300万元太小了,说他们500万元以下的生意不做,并说他们投资公司主要做房地产投资,利息很高。最后刘某某说他可以想办法给我介绍一个人,做的小一点。我们回西峡后,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要带着人到西峡县考察一下。7月几号一天上午,刘某某带着张某一起几个人到我公司,我、张某甲接待他们,张某他们问我现在煤炭生意怎么样,看了我公司的证照和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中午我们在一起吃完饭,刘某某、张某他们说回去顺路到回车镇我公司煤场考察一下就回南阳。7月10号我和张某签订合同当天,朱某某和我联系说,要我带上我们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煤炭经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一起到南阳和刘某某、张某签订合同。然后我和大哥张某甲、朱某某、朱某某的老婆一起赶到南阳市卧龙路兴达商务大厦,见到了刘某某、张某,然后在张某的办公室里,商谈借款合同内容、利息等事宜。当天按照商谈的情况,我把全部的手续,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煤炭经营许可证、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西峡县工业大道房产证原件等交给张某,然后我以南阳鑫伟煤炭有限公司名义和张某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我以我西峡县城关镇工业大道的房产做抵押。朱某某在《保证合同》上签了字。当天手续全部办完,我留下我的银行账号给张某转款,当天就回西峡县了,第二天张某就把钱打到我银行账户里了……我和张某签订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房屋买卖协议》、还有公正手续。张某向我在西峡县工商银行帐户内打入289万零5千元,扣除利息10万零5千元。钱款到账户上后,我全部还给别人了,有我以前从内蒙和陕西拉了4、5千吨煤炭欠的钱,还有给别人封利息了……我提供给张某的房产证是假的,是我今年7月初在西峡县一个公厕有办假证的联系电话,我联系后花了800元让人家办的假证。真房产证在2012年4月经西峡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抵押给南阳新亚投资公司了,今年到期后还不了就延期一年,明年4月到期,真房产证没有抽出来。……我的煤炭生意做赔了,外边欠账利息又太高了,这几年利润不够还利息,所以手里没有钱了,也没有资产了,才向张某借款,当时大概欠别人2000多万元吧……我们约定利息是3分5厘,借款期限3个月,按月支付利息,第一个月在7月11日张某汇款时已经扣除10万零5千元;第二、三个月的10万零5千元是分别转账到张某提供的账户里了。向张某的借款到期之后我的资金链断了,没钱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