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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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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万林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173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立棒,男。 法定监护人魏某丙,男,系魏立棒父亲。 法定监护人张东东,女,系魏立棒母亲。 诉讼代理人王尊义,河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173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立棒,男。

法定监护人魏某丙,男,系魏立棒父亲。

法定监护人张东东,女,系魏立棒母亲。

诉讼代理人王尊义,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万林,男。

辩护人陈琦,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万林故意伤害一案,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立棒法定监护人以要求被告人张万林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申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立棒的法定监护人魏某丙、张东东、诉讼代理人王尊义、被告人张万林及其辩护人陈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月16日中午11时许,在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方庄14组,被告人张万林酒后同本村村民韩某某发生争吵,张万林到本村村民余某某家厨房里拿把菜刀,将在本村村民方某某家院外东边厕所旁玩耍的韩某某孙子魏立棒头部和面部砍伤,后被围观群众拉开,被害人魏立棒被送往南阳市中心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魏立棒的伤情构成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万林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张万林供述、证人方某某、韩某某、方某乙、余某某、张某某、魏某、魏某乙、魏某丙、甘某某、魏某丙等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等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立棒诉称:被告人张万林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行凶,手段特别残忍,后果严重,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各项损失,应予赔偿。请求从重追究被告人张万林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张万林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费等30000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

1、医疗费票据7张,金额为11650.51元。

2、南阳市中心医院出院记录。

3、南阳万和司法鉴定所(2014)临鉴字第367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魏立棒其右顶叶脑挫裂伤属九级伤残,颅骨骨折属十级伤残。根据晋级原则综合评定其损伤属九级伤残。

被告人张万林对伤害事实没有异议,辩解称民事赔偿没有能力赔偿。

被告人张万林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万林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张万林在伤害事件发生后其本身被120送到医疗机构进行急救过程中被赶到的公安机关带到蒲山分局,并对伤害事实供认不讳,属自首犯。本案被害人的监护人及其他亲属成员对事件发生存在过错,纠纷起因是开村组会时,双方为收取被害人家庭承包鱼塘的承包款发生争吵撕打。被告人张万林系初犯,患有癫痫病,在喝醉酒无意识情况下侵害他人权益。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在被害人住院期间,家属支付部分医疗费。被告人张万林有83岁父亲及3个孩子,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万林辩护人向法庭提交:

1、南阳万和医院门诊收费发票、病历。

2、南阳市中心医院入院记录、诊断证

诊断:1、癫痫持续状态2、肺部感染

3、被告人结婚证、家属户口本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6日中午11时许,在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方庄14组,被告人张万林酒后同本村村民韩某某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张万林到本村村民余某某家厨房里拿把菜刀,将在本村村民方某某家院外东边厕所旁与其他小孩一起玩耍的韩某某孙子魏立棒头部和面部砍伤,后被围观群众拉开。被害人魏立棒被家人送往南阳市中心医院救治,于2014年1月16日至2014年1月28日在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11650.51元。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被害人魏立棒被人致伤头面部,致右顶部颅骨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碎骨块内移并脑挫裂伤,颅内血肿,出血量12ml。该损伤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条b款之规定评定为重伤二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魏立棒法定监护人申请对被害人魏立棒进行伤残鉴定,经南阳万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魏立棒其右顶叶脑挫裂伤属九级伤残,颅骨骨折属十级伤残。根据晋级原则综合评定魏立棒的损伤属九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张万林亲属在魏立棒住院期间分两次共支付医疗费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万林供述:

……我拿刀砍魏某丙的儿子了,是个三四岁的男孩,名字我不知道。因为小孩的父亲魏某丙,爷爷魏保庆和小孩的妈妈打我了,我是报复他们的,我就用刀砍该小孩了。刀是我从村上方光云和余某某家厨房拿的。

……2014年1月16日十点左右的时候,我在卧龙区蒲山镇方庄村口北边和南边的小卖部先后喝了两杯三两装的白酒,因为我当时有点气,我趁着喝酒的晕劲口中嘟囔骂着说欺负人之类的话,当我走到村西边看到有四五个人在那里闲聊,这时韩某某接着话问:“你噘谁哩?”我说:“我噘谁欺负人哩,谁欺负人谁心里有数。”接着我们俩就争吵起来了,后被其他人劝开了。我又拐回去往村东头一个厕所解手,解手完出来,我还听到韩某某口中不干不净在说脏话,我当时很恼火,我就准备找个东西去打韩某某一顿,教训他们欺负人。我看方广云家在开着门,我就直接进到他家厨房掂起菜刀就往外走,走出他家就往韩某某处找她,刚出门拐个弯向东就看到韩某某的孙子和另外两个小孩在玩耍,当时该小孩头上戴着帽子,侧对着我,我走到近前细看是韩某某的孙子,我右手举起菜刀就连续砍了两下,接着就有人过来人过来拉着我把我刀夺了,魏某和魏某乙分别用脚踢我胸部一脚,把我踢到在地,我动弹不了,他们就走了。后来120急救车把我拉到医院了,接着民警又把我从万和医院带到派出所了。

……我和韩某某家人有纠纷,我侄子张某某是我们组的队长,因魏保庆承包小组的水库没有缴纳承包费,张某某当队长后从村里发放的钱把他的承包费扣了,魏保庆家人始终对该事有意见,要求张某某把钱退了,我们多次发生纠纷,早几天我们又发生争吵了,魏某丙和他妻子他父亲魏保庆把我打了一顿。

2、证人证言

(1)证人韩某某证言:

2014年1月16日上午十一点多,我领着我孙子魏立棒在我们庄西边养猪场门口。然后张万林噘着上我跟前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