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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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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刚、李金满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刚,男。 被告人李金满,男。 辩护人吴国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刚,男。

被告人李金满,男。

辩护人吴国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刚、李金满犯抢劫罪,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刚、被告人李金满及其辩护人吴国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1月1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刚伙同刘某甲、刘某乙(均已判刑)经预谋后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丁庄村张庄组陈某甲家,刘某乙将陈某甲家北屋门用条穿住后,住在东屋的陈某甲及其女儿陈某乙发现屋外有动静,陈某乙开门查看时,发现几人,遂用力顶住门。马刚用撬杠将右半扇门撬掉,几人进东屋后将陈某甲、陈某乙打伤,用刀子割断拴羊的绳子将一只怀有羊仔的奶子羊抢走。被抢的奶子羊经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200元。

2、2008年1月3日晚19时许,被告人马刚伙同刘某甲、凌某某、耿某某、刘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在卧龙区谢庄乡凉水泉村陈某丙(已判刑)家中预谋到南阳市谢庄乡董

营村姚某某家盗窃耕牛。晚22时许,在去姚某某家途中,路经谢庄乡匡庄村杜某某开的磨面坊,马刚踹开门后,几人将看门的杜某某殴打,抢走杜口袋内的现金1100元和皮袄一件。几人作案后,后按照事先预谋,与在董营村边卖场等候的张某某(已判刑)及被告人李金满会合,在董营村附近的小树林做好梯子后,翻墙进入姚某某家实施抢劫。几人将姚某某打伤后,抢走姚某某家耕牛四头,并将四头耕牛交给陈某丙藏匿,后陈某丙将耕牛宰卖的赃款14000元,给上述人员分肥。经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四头耕牛价值15000元。姚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刚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中抢劫姚某某家耕牛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其它均没有参与。

被告人李金满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李金满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也没有分赃;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对社会危害小,是从犯。建议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8年1月1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刚伙同刘某甲、刘某乙(均已判刑)经预谋后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丁庄村张庄组陈某甲家,同案人刘某乙将陈某甲家北屋门用条穿住后,被住在东屋的被害人陈某甲及其女儿陈某乙发现屋外有动静,陈某乙开门查看时,发现院内有贼后因害怕,遂用力顶住门。被告人马刚用撬杠将右半扇门撬掉,几名被告人进屋后对陈某甲、陈某乙进行殴打,并用刀子割断拴羊的绳子将一只怀有羊仔的奶羊抢走。经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奶子羊价值为1200元。

2、2008年1月3日晚19时许,被告人马刚伙同刘某甲、凌某某、耿某某、刘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在卧龙区谢庄乡凉水泉村陈某丙(已判刑)家中预谋到南阳市谢庄乡董营村姚某某家抢劫耕牛。晚22时许,在去姚某某家途中,路经谢庄乡匡庄村杜某某开的磨面坊,被告人马刚踹开门后,几名被告人进屋对看门人杜某某进行殴打,抢走杜口袋内的现金1100元和皮袄一件。五人作案后,按照事先预谋和在董营村边打麦场等候的张某某(已判刑)及被告人李金满会合,在董营村附近的小树林做好梯子后,翻墙进入被害人姚某某家院内,被告人李金满负责院内接应,张某某在院外望风,其他人进屋后对姚某某进行殴打后,抢走姚某某家耕牛四头,并将四头耕牛交给陈某丙藏匿。后陈某丙将耕牛宰杀卖得赃款14000元,由几名同案人分赃挥霍。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四头耕牛价值15000元。被害人姚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马刚供述:大概五六年前快过年的一天,我和刘某甲、刘某乙、耿某某等人到凉水泉,喝酒期间,说一起去偷牛。到地方后,我们商量怎么偷牛,先做个梯子。他们叫我在房子旁边等着,从庄上拉出来三四头牛,后牛被拉到陈某丙家。事后,我分了2000元,其中的1000元用于冲抵被我勒死的一只羊,只得到1000元。在偷牛的前两天,天快亮时候,刘某甲、刘某乙抱来一只白色的奶子羊,他叫我看好羊,结果羊被勒死了。我没有参与偷羊。

(2)被告人李金满供述:2008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我舅张某某找我出去,半路上他说去董营村一户人家偷牛。我们到村边一个打谷场等到另外5个人,会合后我们商量如何偷牛,先做个梯子。四个人进牛屋,我在院子接应,我舅在外面接应。我最后一个爬梯子进院,有人从牛屋拉出来牛,我接着牛拉走了,另几个人也拉着牛出来了·····

2、同案人供述

(1)同案人凌某某供述:2007年腊月快过春节的一天晚上,我和刘某甲、耿某某、刘某乙、马刚、张某某、张领了个小孩,我们七个人准备到谢庄乡去偷牛。路过一家磨坊,刘某甲或者马刚去撞开门,不知是谁把里面一个老头打了一顿,还抢了他的钱和一件皮袄。接着到一户人家偷了四头牛,还把房主打了一顿。

(2)同案人刘某乙供述: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我和刘某甲、耿某某、凌某某、马刚五人准备到谢庄董营偷牛。路过一家磨面房,马刚狂气,用脚踢磨面房的门,后门开了,我们打了那家老头,把一件皮袄拿走,还有一些钱。接着在董营边上,我们和张某某及其亲戚见面,一起去董营那家偷了四头牛,还把男的打了一顿,之后把牛卖给陈某丙。

春节前一天晚上,刘某甲带着撬杠和我、马刚到蒲山丁庄张庄的一家,这家没院墙有一只羊。我到北屋拉住门,东屋的人听到有动静,打开了门。喜和马刚就冲进去抢羊,他俩把羊拉了出来·····

(3)同案人刘某甲供述:2008年1月的一天晚上,我和马刚、刘某乙、凌某某等人商量到谢庄偷牛,陈奇星打电话说他和他外甥在东营边的场里等我们。我们步行去董营,路过一家磨面坊时,马刚把门撞开,我们抢了一些钱和一件皮袄。在董营麦场边见到张某某和他外甥,先做了梯子,后到喂牛那家,我们把四头牛都拉走了。

2007年冬季的一天夜里,马刚领着我和刘某乙到蒲山镇丁庄东边的张庄,他拎个撬杠,撬开东屋门,刘拉着北屋门。有女人喊,马刚把那人弄倒了,又出来一老头,我把老头推倒,马刚把奶子羊拉出来,我们就走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