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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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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江缘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487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江缘,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江缘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487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江缘,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江缘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江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0月21日上午,张某通过中间人王某介绍,在江苏省江阴市以250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马江缘处购买黑色奥迪A6轿车(该车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290000元)一辆。同日下午,马江缘在奥迪原车主张留娣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2013年10月22日,马江缘又将该车以15万元的价格质抵给江阴市昌森资产管理服务部,并承诺若一个月后不将车开回,即将该车以15万元抵给该服务部。2013年10月22日中午,被告人马江缘向被害人张某等人谎称:原车主张留娣不同意以25万元的价格将车卖给其他人,只有先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后再将车过户到张某名下,以此骗取了张某的同意。后马江缘将车主信息显示为马江缘的行车证及车辆交付给张某,张某将车开回南阳使用。江阴市昌森资产管理服务部在车辆抵押期已到的情况下多次向被告人马江缘催要车辆。2014年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马江缘窜至张某位于南阳市工业路农行家属院的住处,用该车的备用钥匙将张某停在院内的奥迪A6轿车盗走。次日,被告人马江缘将车交给江苏省江阴市昌森资产管理服务部的许海军,用于抵押其在该服务部的借款15万元,许又支付给被告人马江缘10万元将该车买下。

2014年2月26日,被害人张某通过王某将被告人马江缘约出后将其扭送至光武分局。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马江缘的行为违反刑法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江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有异议,辩称自己只是把车借给王某,并向王某借款2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上午,张某通过中间人王某介绍,在江苏省江阴市以250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马江缘处购买黑色奥迪A6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苏BE656S,该车系张留娣所有。同日下午,被告人马江缘在奥迪原车主张留娣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过户后车牌号为苏BX656D。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马江缘又将该车以15万元的价格质抵给江阴市昌森资产管理服务部,并承诺若一个月后不将车开回,即将该车以15万元抵给该服务部,并办理了该车转让协议书。2013年10月22日中午,被告人马江缘向被害人张某等人谎称:原车主张留娣不同意以25万元的价格将车卖给其他人,只有先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后再将车过户到张某名下,以此骗取了张某的同意。后马江缘将车主信息显示为马江缘的行车证及车辆交付给张某,张某将车开回南阳使用。江阴市昌森资产管理服务部在车辆抵押期已到的情况下多次向被告人马江缘催要车辆。2014年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马江缘窜至张某位于南阳市工业路农行家属院的住处,用该车的备用钥匙将张某停在院内的奥迪A6轿车盗走。次日,被告人马江缘将车交给江苏省江阴市昌森资产管理服务部的许海军,用于抵押其在该服务部的借款15万元,许又支付给被告人马江缘10万元将该车买下。2014年2月9日,许海军将该车过户给其弟许海峰名下,过户后车牌号为苏B179CD,后许海峰又将该车卖给江阴市二手车市场。被害人张某等人因索要车辆不成就要求被告人马江缘退还车款,被告人马江缘无力还钱,就让其父代写了一张25万元的欠条。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290000元。2014年2月26日,被害人张某通过王某将被告人马江缘约出后将其扭送至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

上述事实有下面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马江缘供述:2013年7月我开着奥迪A6到南阳见到王某,他说想买车我们就商定25万元,我说要和合伙人商量一下。2013年9月20日左右,王某、张某、朱某三人到江阴,王某提到奥迪车的事,我说车主只同意25万元卖给我,我让他先把车款24万给我车开走(我欠他1万元),车先过户到我的名下,过段时间在给他办过户手续。王某答应了。10月份左右,他三人找到我,成交后,我把一辆车钥匙和行车证交给王某,并说备用钥匙随后再给。他们把车开走了。2014年1月二十几号的一天晚上我来到南阳家电大世界对面农行家属院用备用钥匙将车辆连夜开回江阴市。因为我知道车辆一直是张某开的。第二天早上王某给我打电话,我告诉他是我把车开走了,并说把车开回去办过户手续,一个星期就把车还回去。1月27日上午王某又打电话说张某不要车了,要我退钱,否则就报警。因我暂时没钱,后来就让我爸给张某打了25万元的欠条。车卖给王某的时候,我已经把车抵押给江阴市昌森投资有限公司15万元,和许海军签有协议,后来他又给了我10万元,我们又签了转让协议。

2、被害人张某陈述:2013年10月,朋友王某告诉我有一辆二手奥迪A6,25万元处理,车在江苏省江阴市。2013年10月21日上午,我和王某到江阴见到马江缘,我试了车后同意购买。马江缘给我提供了行车证和车牌照,他说备用钥匙随后给我。我把25万元现金给了王某,后王某又转交给马江缘。2014年1月27日早上,我发现停在院内的车不见了,就告诉王某车丢失,让他联系马江缘,后确定是马江缘把车开走了。今天(2014年2月26日)我听说马江缘到南阳了,就通过中间人约他出来,把他带到派出所。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证言:2013年10月,马江缘说有一辆二手奥迪A6,25万元处理,我就告诉朋友张某。2013年10月21日上午,我和张某、朱某到江阴见到马江缘,张某试了车后同意购买。马江缘提供了行车证和车牌照。张某把25万元现金转给我,后我给马江缘卡上转了24万元,之前给了他一万元现金。后马江缘说原车主张留娣不同意把车卖给别人,只能卖给马江缘,随后再过户。他把车牌和行车证及车辆交给我们,只给了一把钥匙。2014年1月27日上午,张某打电话说车不见了,让我问马江缘,后马江缘承认是他把车开走了,并说一个星期把车辆和档案给张某送回来。后我找到马江缘的父亲,他不让报案,给张某打了一张25万元的借条。截止到今天,马江缘一直没还车。张某联系想见马江缘,我就约了,后张某和朋友把马江缘扭送到派出所。

(2)证人朱某证言:2013年大概7月份,张某告诉我说王某有个朋友要处理一辆奥迪车,我觉得价格可以,同意他买车。10月份我见到张某和王某,后一起到江阴见到卖车人马江缘。10月21日上午,他们以25万元价格谈好借钱,张某就安排王某给马江缘转账。要求过户时,马江缘说原车主不同意卖给别人,只能在他名下。后马江缘将车辆和行驶证给我们,少了一把备用钥匙。车买回来后张某一直开着。2014年1月27日上午,张某说车被盗了,并说问过王某,车是马江缘偷开回江阴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