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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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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许某甲、梅某某、许某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2015)固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某某,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住固始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3年6月2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

(2015)固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某某,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住固始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3年6月2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8日被固始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太平,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某甲,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