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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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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2015)固刑初字第24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诈骗犯罪,2015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世传,

(2015)固刑初字第24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诈骗犯罪,2015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世传,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专科文化,医生,住固始县。因涉嫌诈骗犯罪,2015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辩护人游景红,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诈骗犯罪,2015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一钦,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喜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及其辩护人王世传、游景红、王一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在固始县陈淋子镇前庄村卫生室做医生的被告人陈某乙预谋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后陈某甲在上海市长海医院附近,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了以被告人黄某某的名义伪造的上海长海医院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清单、票据,票据金额123866.44元。黄某某明知陈某甲欲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仍向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及暂住证明。陈某甲将上述资料交给陈某乙,而后转交至固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2013年5月28日,陈某乙领取补偿金94092.96元,与陈某甲共同分赃。2013年6月7日,因骗取补偿金的行为被发现,陈某乙、陈某甲将所骗钱款全部退还。2015年5月9日,陈某甲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世传的辩护意见是陈某甲有自首情节;已退出全部赃款,是初犯,建议对其判处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游景红的辩护意见是陈某乙主观恶性较小;主动积极退赃,未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有坦白情节;是初犯,建议对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王一钦的辩护意见是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乙是陈某甲侄儿,陈某乙是固始县陈淋子镇前庄村卫生室医生。2013年3月至4月期间,由陈某甲提议,并与陈某乙预谋欲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后陈某甲找到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甲妹婿),黄某某明知陈某甲欲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仍向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及暂住证明。陈某甲持黄某某的身份证明,非法购买了以黄某某的名义伪造的上海长海医院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清单、金额为123866.44的元票据,并将上述资料交给陈某乙,后转交至固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2013年5月28日,陈某乙领取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94092.96元,与陈某甲共同分赃。2013年6月7日,因骗取补偿金的行为被发现,陈某乙、陈某甲将所骗钱全部退还。2015年5月9日,陈某甲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一)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三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经过。

(二)固始县公安局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甲是主动投案,被告人陈某乙是传唤到案,被告人黄某某是抓获到案。

(三)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清单、票据,陈某乙、陈某甲银行账户信息证明:以黄某某名义的上海长海医院住院的相关证明、金额123866.44元的票据、陈某乙领取补偿金94093元,后与陈某甲分赃的情况。

(四)上海长海医院函证明:以黄某某名义的上海长海医院住院的相关证明及金额123866.44元的票据是伪造的。

二、证人证言

(一)证人周某某证言证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大额住院患者回访时,发现黄某某提供的上海长海医院住院的病历、票据是伪造的。

(二)证人周某证言证明:其接办了陈某乙提供的黄某某在上海长海医院治疗报销手续,后经过核实,报销手续是假的。其向领导汇报,和陈某乙核实时,陈某乙说事先他不知情,后陈某乙把报销款退到固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账户上。

(三)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陈某乙让其到固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签字办理黄某某住院报销手续。后陈某乙说黄某某的报销手续是假的。

三、被告人供述

(一)被告人陈某甲供述,2013年春天,我在上海长海医院治肩周炎,医院门口一个四十多岁女的说可以弄假病历报销农村合作医疗,我家庭困难,想弄点钱花,就和那女的谈弄假病历的事。因为我不太懂报销合作医疗,就打电话给开医疗室的侄儿陈某乙,陈某乙开始不愿意干,我几次打电话和陈某乙说我困难,想弄点钱花,陈某乙同意帮我在固始县办手续。我和那女的联系,那女的说以别人的身份证办安全些,我就找到在吴江市平望镇打工的妹夫黄某某借身份证,并告诉黄某某是办假病历报销合作医疗,黄某某开始不同意,我说就用一次,让他帮帮我,还说给他点好处,黄某某把身份证给我,说不会要我钱。我带着黄某某的身份证到上海找到那女的,花钱买了假病历,后通过他人带给陈某乙,陈某乙说需要黄某某的暂住证明,我又找到黄某某,黄某某让他房东开了暂住证明。2013年夏天,陈某乙说办好了,后给我银行卡上打40000元。过了十来天,陈某乙说事情被发现了,后我和陈某乙把钱退了。

被告人陈某乙、黄某某供述与被告人陈某甲供述相吻合。

以上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评估意见: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可适用社区矫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