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铁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于山西省长子县。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2003年11月27日被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于山西省长子县。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郑铁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丽洁、李梅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 2015年1月16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伙同他人在范家庄东南方向瓦日铁路上行联络线K507+708M处盗割电缆沟内电缆,被盗电缆分别为:16芯电缆线(SPTYWPL23-16B)2根,长度分别18.05M、8.9M;28芯电缆线(PTYL23-28C)1根,长18.05M;37芯电缆线(PTYL23-37C)1根,长8.9M,现场勘查还发现56芯电缆线(PTYL23-56C)1根被割断,遗留在现场。经长治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中南通道长子南至壶关区间K507+708M处电缆被毁损失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24580元。 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伙同他人共同以破坏性手段盗割电缆线,故意毁坏铁路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月16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伙同他人在范家庄东南方向瓦日铁路上行联络线K507+708M处盗割电缆沟内电缆,被盗电缆分别为:16芯电缆线(SPTYWPL23-16B)2根,长度分别18.05M、8.9M;28芯电缆线(PTYL23-28C)1根,长18.05M;37芯电缆线(PTYL23-37C)1根,长8.9M,现场勘查还发现56芯电缆线(PTYL23-56C)1根被割断,遗留在现场。该案案发后,2015年1月31日上午10时许,郑州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刑警九大队民警在长子县大堡头范家庄走访排查中,在范家庄王某乙家门口发现铁路石质护栏网及石质护板,遂将王某乙传唤至郑铁公安处长治站派出所进行调查,王某乙于当日交待了与其哥王某甲、南坡村“二敦儿”一同盗割中南通道铁路上电缆线的犯罪事实。2015年4月14日,郑州铁路公安处民警根据线索,将王某甲抓获。经长治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中南通道长子南至壶关区间K507+708M处电缆被毁损失总价格为人民币2458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新乡电务段长治北信号车间于2015年6月3日出具的证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四电系统集成第二施工项目部的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及相关维修明细及证明 证实2015年1月16日19时20分,该项目部发现瓦日线长子南至壶关区信号设备中断,在组织人员巡查抢修时发现:范家庄东南方向瓦日铁路上行联络线K507+708M处南侧电缆沟内电缆被割断并失窃4根,其中16芯电缆线(SPTYWPL23-16B)2根,长度分别为18.05M、8.9M;28芯电缆线(PTYL23-28C)1根,长度为18.05M;37芯电缆线(PTYL23-37C)1根,长度为8.9M;还有56芯电缆线(PTYL23-56C)1根被割断,遗留在现场,该项目部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还证实了该项目部对损毁电缆线路的维修情况和费用支出情况。 2、郑州铁路公安处民警分别于2015年1月31日、4月14日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 证实2015年1月31日上午10时许,郑州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刑警九大队民警在长子县大堡头范家庄走访排查中,在王某乙家门口发现铁路石质护栏网及石质护板,遂将王某乙传唤至郑铁公安处长治站派出所进行调查,王某乙于当日交待了与王某甲、南坡村“二敦儿”一同盗割中南通道铁路上电缆线的犯罪事实。郑州铁路公安处民警于2015年4月14日将王某甲抓获。 3、郑州铁路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郑铁公(刑技)刑勘(2015)002号现场勘验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的勘验情况。 4、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证鉴字(2015)429号物证检验报告、河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豫)公(刑)鉴(DNA)字(2015)36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瓦日铁路K507+78M南侧布村庄稼地内电缆皮断头上生物成分系王某甲所留。 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照片、郑铁公安处刑警六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的调查情况及核实王某乙前科的情况。 6、长治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长价证鉴字(2015)第0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中南通道长子南至壶关区间K507+708M处电缆被毁损失总价格为人民币24580元。 7、被告人王某乙供述及辨认笔录 ……2015年1月15日前后的一天,晚上6、7点的那个样子,天刚黑(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慈林镇南坡村的“二敦儿”(程某某)来我家找我们去铁路上偷电缆线,我们在家里吃完晚饭就出发了。我们顺着玉米地绕出村子向东走,当时我哥王某甲从家里带了一把钢锯和编织袋,走到村东南边的一个涵洞,穿过去到铁路的南侧,再顺着铁路南侧的小土路向东走上了一个小土坡再向东走没多远就到了。我哥王某甲和“二敦儿”两个人把水泥制的防护网弄倒,具体怎么弄倒的我没有看到,防护网倒在了里面。之后,我哥和“二敦儿”两个进到铁路,开始掀铁路道轨南边地上电缆沟的盖板,锯了四根电缆线,他们两个人将电缆线拖了出来。他们在里面偷的时候我在外面望风,怕有人来。拖出来以后,我们三个人就拖着这四根电缆线往南走,走了有几百米的地里停下,又将电缆线锯成了多根短的,用棍儿顶电缆线内芯(在路上捡的棍儿)一顶就顶出来了。之后我们拿着内芯往西走了有几百米,用玉米杆儿烧内芯,烧完就光剩下铜了,我们用编织袋将铜装起来,向北走穿过铁路涵洞(去偷电缆线通过的涵洞向西数大约第三个涵洞),从玉米地绕行回的家,我们把铜拿回我和我哥家,当时是我拿的编织袋。第二天我哥就卖了……电缆皮扔到锯短电缆线抽芯的现场了,铁路南几百米处的玉米地里……共偷了四根,有两根约17、18米,另外两根约8、9米长……(电缆里的铜)大概有一二十斤吧,具体多重不清楚,(铜)我听我哥王某甲说卖给了一个流动收废品的,具体卖给谁了不知道,是我哥卖的,我听我哥说卖了400元…… 证实被告人盗割电缆的经过及辨认同案犯王某甲的情况。 8、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及辨认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