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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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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瑛,男。2014年1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抓获后临时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2014年1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刑公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瑛,男。2014年1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抓获后临时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2014年1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包伟铭,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瑛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留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瑛及其辩护人包伟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11月16日,在洛阳市涧西区北13号街坊内,被告人姜瑛以借钱办信用卡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1万元。2014年1月18日,在洛阳市涧西区北13号街坊内,被告人姜瑛再次以借钱办信用卡为名,骗取王某5万元。

2、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姜瑛伙同陈琦(已判决)预谋后,以借钱还担保公司债务为名,向被害人窦某某借钱,并约窦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路与珠江路口见面,窦某某到约定地点后将10万元给了陈琦,陈琦将打好的10万元借条给了窦某某,姜瑛装作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名字。陈琦、姜瑛拿到钱后用于赌博等开支。后窦某某找二人讨要借款,二人更换了电话号码并逃匿。2014年8月6日,陈琦亲属代为退赃5万元给窦某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瑛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姜瑛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同时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中,其向王某借钱时说是做饭店生意,并不是办信用卡,其虽然没有还王某的钱,但并没有有意回避还钱。被告人姜瑛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瑛犯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姜瑛系初犯、偶犯、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当庭认罪、悔罪,有积极退赔的愿望,且其家庭情况特殊。请求法庭考虑上述情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姜瑛伙同陈琦(已判决)预谋后,以借钱还担保公司债务为名,向被害人窦某某借钱,并约窦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路与珠江路口见面,窦某某到约定地点后将10万元给了陈琦,陈琦将打好的10万元借条给了窦某某,姜瑛装作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名字。陈琦、姜瑛拿到钱后用于赌博等开支。后窦某某找二人讨要借款,二人更换了电话号码并逃匿。2014年8月6日,陈琦亲属代为退赃5万元给窦某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姜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实,2014年2月11日前后,陈琦与其商量要借窦某某10万元,其给窦某某打电话说了借钱的事情,窦某某同意了。2月14日下午,其与陈琦约窦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九都路口见面,窦某某与二人见面后将10万元给了陈琦,其和陈琦将事先打好的署名借款人是陈琦的借条给了窦某某,其在借条上写上了担保人并签上了名字。后来二人没有还窦某某的钱,就躲了起来,其将电话关机让窦某某无法与其联系的事实。

同案犯陈琦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11日前后,姜瑛与其商量以其名义向窦某某借钱,假装还其在担保公司的借款,二人商量好后,姜瑛给窦某某打电话说了借钱的事情,窦某某同意了。2014年2月14日下午14时许,其和姜瑛约窦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九都路口见面,窦某某见到二人后将10万元交给其,其把打的10万元现金的借条给了窦某某,姜瑛装作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了字。二人拿到钱后第二天,一起到银行先还了四张其到期信用卡的钱,后姜瑛将剩余的钱用于电脑赌博。二人把骗窦某某的钱用完后,到期还不上,其与姜瑛害怕窦某某找二人,二人就跑到了郑州,期间其和姜瑛的手机都关机,后来二人一起到云南,后其从云昆明坐火车去广州时在火车上被抓获的事实。

被害人窦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姜瑛给其打电话,称陈琦以住房在担保公司抵押形式贷了10万元到期了,为了还担保公司的钱后继续续贷,陈琦的孩子结婚需要用钱,要其帮忙借给陈琦10万元,只用四、五天,其表示同意。当天下午,其与姜瑛、陈琦在涧西区珠江路、九都路口见面,把10万元交给了陈琦,姜瑛交给其一张欠条。借款到期后,其与姜瑛、陈琦联系,二人电话关机找不到人,后经其多方寻找,在2014年2月25日找到了陈琦,陈琦说借其的钱姜瑛花了,根本没用在担保公司还贷续贷的事,其也找不到姜瑛。后陈琦、姜瑛均不再与其照面,其也找不到二人的事实。

4、证人石某某的证言,银行卡交易查询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金桥派出所工作情况说明,借条,退款收条,本院(2014)涧刑公初字第273号判决书及被告人姜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应予采信和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瑛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但起诉书第一起关于被告人姜瑛以借钱办信用卡为名,分二次骗取王某6万元的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姜瑛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姜瑛系从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证据及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未退赔赃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康 理

审 判 员  贺春辉

人民陪审员  张芝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