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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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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丙危险驾驶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210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丙,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7月24日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210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丙,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丙在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与刘某乙驾驶的豫ADXXX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丙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

另查明,经内黄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某乙违反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刘某丙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致被告人刘某丙受伤,现在医院普外科住院,诊断为膀胱破裂、肠破裂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现术后恢复阶段。被告人刘某丙现未获得赔偿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血醇检验报告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告知笔录,嫌疑人信息查询,刘某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110、120接警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到案情况说明,诊断证明、住院证复印件,被告人刘某供述、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丙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刘某丙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并致自身受伤,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赵 辉

审判员 周秀文

审判员 杨武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