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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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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红昌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川刑初字第00160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月1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2日被逮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川刑初字第00160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月1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钞某,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到周口市川汇区人民路周口市中心医院1号楼4楼产科大厅,趁被害人武某某不备,将武某某的棉袄盗走,后将偷来的棉袄随手扔掉,内有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等物品。

2、2015年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到周口市中心医院1号楼15楼护士更衣室内,趁更衣室门未上锁室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张某某的达芙妮牌女式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近20元。

3、2015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到周口市中心医院1号楼l0楼大厅,乘被害人智二红不备将其三星平板电脑盗走,该平板电脑经鉴定价格为810元。

4、2014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到周口市中心医院1号楼16楼护士更衣室,趁更衣室门未上锁室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张某的提包盗走,包内有乐丰手机一部、现金115元及钥匙等物品。

5、2014年12月24日凌晨,苏某某来到周口市中心医院1号楼7楼护士更衣室,趁更衣室门未上锁室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张某某的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00余元及其它物品。

6、2014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到周口市中心医院1号楼10楼大厅,趁被害人石某某不备,将其一部黑色直板中兴牌手机(经鉴定价格为420元)、一部三星手机,经鉴定价格为1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受案登记表三份。

(2)苏某某户籍证明一份。

(3)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二份。1)被扣三星白色手机一部、GFLVE黑色手机一部。2)被扣黑色智能大屏手机一部、钥匙一串、身份证一张、刮胡刀一个。物品持有人苏某某

(4)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发还物品清单一份:智二红从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领走被盗的三星手机(应为三星平板电脑)一部。

(5)智二红被盗三星平板电脑照片二张:

(6)武某某向周口市中心医院调取监控资源申请表7份:

(7)周口市中心医院保卫科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针对我院病区夜间多次发生盗窃的情况,我院保卫科进一步加强内部治安防范,组织保卫人员通过即时监控和实地巡逻等方式,对前期监控中发现的被告人进行蹲点抓捕。

2015年1月15日凌晨1时5分许,保安人员在1号楼11楼巡逻时,发现一名可疑人员,经照片比对,确认是在我院多次作案的被告人,后立即通知蹲守的保卫人员前来支援。当保卫人员到达11楼对其进行抓捕时,嫌疑人极力反抗,试图逃脱,后被前来围观的患者家属及保安人员合力包围,当得知被告人为小偷后,多名患者家属情绪激动,向前对嫌疑人进行殴打,保卫人员立即上前进行制止,将被告人迅速带离现场并对其进行看护,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周口市中心医院视频截图照片8张:

(9)刑事判决书一份: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10)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一份:2015年1月15日9时,我队接到报警:周口市人民路专医院抓到一个小偷,我队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该小偷为一名男子,该男子名叫苏某某,据专医院保安介绍,苏某某于当日凌晨,在专医院盗窃他人财物被抓获时,遭到现场群众殴打,致其面部红肿,遂将苏某某于专医院急诊观察治疗,我队民警齐某某、毛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10时将苏某某带回队中,经讯问苏某某对其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1)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关于苏某某盗窃案补查的情况说明:起诉意见书的第三起犯罪事实,受害人为智某某,被盗物品为三星平板电脑,白色,经物价鉴定该物品价值810元;起诉意见书中第六起犯罪事实有受害人陈述、监控录像为证,经多方查找未找到收赃的被告人,起诉意见书第七起犯罪事实,有赃物为证,经多方查找未找到该手机的原主人。

(12)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我队在办理苏某某盗窃案件中,起诉意见书第四起犯罪事实受害人张某,因张某案发后一直未在周口,我局民警经电话回访张某,张某在电话中叙述了其于2014年11月份在周口市专医院实习期间,被盗一个提包的事情,据张某讲提包是在周口市川汇区人民路专医院1号楼15楼护士更衣室内被盗的,提包内有乐丰手机一部、现金100余元等。

2、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周口市中心医院保卫科工作人员)的证言:2015年1月15日我值夜班,凌晨一点我们从监控发现一名可疑人员在一号楼十一楼,我和余元的几名保安上前盘问,发现这名男子和之前在监控中发现的一名男子非常相似,当时有许多病人家属围观并上前对那名男子厮打,我们赶紧劝阻人群将那名男子带离现场,从他身上找到两部手机,一部黑色大屏、一部白色平板,平板显示屏也烂了,还有一张身份证和一串钥匙。我们经过和医院的监控录像对比,发现那名男子多次来我们医院盗窃,都是凌晨在医院一号楼十楼、十一楼、四楼、五楼等楼层盗窃睡在楼道内的病人家属,大多都是穿他身上现在穿的衣服。

(2)证人徐某某(周口市中心医院保卫科工作人员)证言:

2015年1月14日晚上我值夜班,15日凌晨1点多我在监控室发现一名可疑男子在一号楼11楼走廊和走道内来回转悠,形迹可疑,我就和另外几个保安一起去盘问那名男子,那名男子一见到我们就要跑,我们上前拦住询问情况,当时围了很多病人家属,不知是谁说了句我们抓住小偷了,好多人一下子就围上去打那名男子,我们赶紧疏散人群将男子带离现场,那名男子的双眼和脸上都被打肿了。我们从该男子身上找到一些零钱、两部手机、一张身份证。我们和医院监控比对发现,该男子正是之前多次来医院盗窃的那名男子。

(3)证人施某某(周口市中心医院保卫科工作人员)的证言:证言同陈某、徐某某证言内容基本相同。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孟蕊(周口市中心医院眼科工作人员)陈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