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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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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聪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川刑初字第0099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2月1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1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川刑初字第0099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2月1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1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昌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2月10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驾驶晋A6E486号小型越野轿车沿周西路由南向北往西华方向行驶至彭新庄加油站正前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使越野车追尾撞上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齐某某,造成齐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周口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齐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家属请求依法判决。

以上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驾驶人及信息查询单、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委托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申请书、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业机动车辆保险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施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周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可宣告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