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刑初字第330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女,2010年6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四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后网上追逃,2011年9月5日到周口市公安局第四分局投案自首,因患有重大疾病于2011年9月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四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2012年11月30日因患有重大疾病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四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钞某,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女,2013年3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四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3)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犯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3)川刑初字第3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