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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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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男。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5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喜明,河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男。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5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喜明,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8条和《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由三名审判员与四名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威、李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及其辩护人周喜明、被害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6日15时许,在安阳市龙安区锦绣花园,因家庭琐事,被告人郝某与田某某发生争吵,而后郝某手持尖刀和菜刀朝田某某扎了几刀,致田某某心前区、左肩背部等多处受伤,直至当天20时许,被告人郝某才将受害人送至人民医院救治。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田某某身上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郝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害人田某某表示对被告人郝某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郝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周喜明辩称:1、本案受害人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2、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郝某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郝某案发后积极救治受害人,真诚的悔过,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4、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平时表现也一贯良好,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郝某与被害人田某某系恋爱关系,2015年1月16日下午15时许,二人在安阳市龙安区锦绣花园居住地,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郝某气恼之下,手持尖刀和菜刀威胁要打田某某。在场的田某某母亲孟某某对二人进行劝阻,二人仍然争吵,郝某持尖刀朝躺在床上的田某某猛刺,田某某用被子蒙住头,身上心前区、右侧胸部、左肩背部各被扎一刀。田某某及其母亲见田某某受伤,准备打电话求救,郝某将其电话夺走,不让打电话,阻止对田某某救治。直至傍晚18时许,在孟某某的哀求下,被告人郝某才同意将田某某送医院治疗。郝某开车和孟某某将田某某送到第六人民医院,孟某某下车通知医生时,郝某又独自开车拉着田某某沿中华路向南往汤阴县城方向行驶。在车上的田某某求郝某把自己送医院救治,直至19时许郝某开车往回走,将田某某送到安阳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田某某血压为60/40mmHg,经简单补液血压升至106/56mmHg。

案发后,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田某某身上心前区、右侧胸部、左肩背部各有一裂伤,左侧胸腔积血构成轻伤二级。田某某对被告人郝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郝某供述:2015年1月15日晚因为田某某赌博输钱,我和田某某发生争吵,引起打架,将田某某的车蹭坏。2015年1月16日上午12时许,田某某的妈妈孟某某和其侄女韦某某来家里吃饭,来到后我听到田某某给她妈孟某某说昨天晚上发生的事,吃饭时田某某还生着我的气,说她的事以后不用我管。14时许吃完饭后田某某就回到卧室躺在床上蒙着头,也不和我说话,不理我。我和她妈妈在客厅,我给朋友打电话借钱,她妈妈看我借钱挺为难的,就去卧室给我女朋友说。我听到我女朋友在卧室大声说就是我借到钱也不用。我觉得还是因为昨晚我把她的车给蹭坏了的事心情不好,我和她妈妈都劝她。劝着劝着我们两个就吵了起来,她说不想活了,有种的话就在她妈妈的面前将她杀了。我不让她激我,她还是这么说,我就想吓吓她,就到厨房拿刀去了。我女朋友的妈妈一看我拿刀过来就上来抓住我的右手,我左手撩开田某某的被子一看她正在拨打110,当时我就上头了,我上前将她的电话夺了过来,就开始用刀扎了一下,她滚着躲,她妈使劲拉着我,我就更来气了,就朝我女朋友方向乱扎几下。我一看她左肩膀开始流血我就害怕起来,就不再用刀扎她了。我想到从今以后她可能就不再理我了,但我还希望她能原谅我。她妈妈想打120,我怕她们家人知道了,以后就没有办法见她们家人了,就不让她打,就将她的电话也夺了过来。我就坐在床边想和她好好谈一谈,怕以后再也见不到她,就这样一直坐着说到18时许,我看她流了好多血,我也害怕她真的有事,就开车去医院。上车后听到我女朋友的妈妈给她的三儿子打电话,就劝她别打,怕以后成亲戚了不好看,想能瞒过去就瞒过去,结果她还是打了。去医院的路上我就想,我自己闯的祸我自己承担,到第六人民医院后就让我女朋友的妈妈去挂号,我开车拉着田某某往汤阴去,拉着她沿中华路往南到“天之遥”转了一圈才回人民医院。因为我出来时没有带钱,在回来的路上我给我的朋友打电话,让他们带钱到人民医院等我。大约晚上七、八点到的人民医院急诊。

我知道流血过多的危险性,当时我想只要能和她在一起,就算死也要在一起。当时她要是死了,我也就自杀了。我很想和她在一起,又很怕她真的死了,看她流太多血了就赶紧去医院治疗。我真的就是想吓吓她,我想和她结婚过正常人的生活,没有想到会弄成这样。

2、被害人田某某陈述:我和郝某是男女对象关系,在一起已经同居一年半了。田某甲是我的小名。2015年1月16日凌晨我和郝某说我想去水冶我妈家拿点钱。郝某不想去,但我想去,我们两个就在我的车上争吵、殴打起来。打起来后他就开车朝马路上撞。他说是前保险杠撞坏了,还恐吓我说我要不回家就打死我,我就和他一起回锦绣花园的家了。天亮后我偷偷地给我侄女韦某某发了个微信,让她告诉我妈妈抓紧时间来我这儿,并且告诉她不要给我打电话。发完信息一两个小时后我侄女儿和我妈妈相继就过来了。我侄女对郝某说饿了,郝某做好饭后,我们三个人就吃饭,吃完饭我侄女走后,我和郝某又吵了起来。我对他说我们两个谁也不欠谁的,好聚好散。我妈见我们吵起来了就对郝某说让他上班去。郝某说因为欠同事钱被别人起诉了,上不成班了。我们吵架时我在卧室的床上躺着,我妈在窗户台旁边坐着,郝某站在卧室门口。我说“我们分手吧,不能就这样一次一次的吵架、打架了”。郝某说“你确定不后悔”我说“是的”。郝某又说不要以为我妈在这儿就不敢打我。这中间我妈一直劝,想劝走一个就好了,结果郝某不去上班。我妈听说他要打我,说了句“妈在这儿,你还敢动手?”他问我“确定不后悔?”我就回了句“不后悔”,他就到厨房拿了两把刀过来要砍我,我妈看他拿刀砍我就赶紧拦,我就赶紧抓被子蒙头。我听郝某说“今天你就得必须死,说什么也没用了”,这时我就感觉我的脖子和后背湿透了,我知道这流的是血,但我没有感觉到痛。他扎我时一直在说“凭妈在这儿,你今天也得必须死”,被扎后我就平静了,就歪着头在床上躺着。我妈看他扎伤我,就求他打120。他给我妈说不让打,我今天必须得死。我妈跪在地上求他,他说越是这样他越生气,再这样就再捅我几刀。当时我已经流血太多,全身无力了,头开始迷迷糊糊,郝某在我身边的床上坐着,抽着烟,手里还拿着刀。我给我妈说求她打120,我妈求郝某,郝某就是不答应,还说他就看着我慢慢地死去,然后他也自杀。我妈看他不答应打120,就对郝某说让她出去,郝某说不让。我妈说“我不管你们两个死活了,我不能眼睁睁看着我女儿就这样慢慢流血死了”。就这样一直僵持到天黑,我当时只剩一丝气了,才让我去医院。我说到人民医院,在车上我妈给我哥打电话,郝某听到后说不去人民医院,去六院。当时是高峰期,感觉走了好长好长时间,我的血又将新换的睡衣浸透了。到六院后郝某对我妈说去挂号,结果我妈下车后郝某开着车拉着我又跑了。当时我不知道他开车往哪走,在车上他对我说“你不是不后悔吗,一会儿就把车开到悬崖下”,我怕他真的将我扔到悬崖下,就对他说明天我就和他结婚。在路上他可能感觉到我死了,开着车不时的拍拍我,看我死了没有。他还给他妈和他朋友说“我杀了田某甲,我该怎么办”。我就给他说我还活着,我怕他和我同归于尽。我让他拉我到附近的医院,我还说我不会报警。他说他没有钱,我告诉他我朋友有钱,他什么也没有说,就是不将我往医院拉。在开车过程中他问过两次路,我听好像是在汤阴。他给他妈和“某某”说我死了,他妈和朋友都是说让他先把我送到医院,他才拉我到人民医院医治。

郝某用刀扎我是因为我不想和他处对象了,他不愿意,只要我一提分手他就情绪失控打我,往死里打。现在事情都过去了,我不想追究,原谅他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