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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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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美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刑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美叶,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刁德飞,河南安昌律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刑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美叶,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刁德飞,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公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美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美叶及其辩护人刁德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3月至2011年9月份,被告人邵美叶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阳市阳光宾馆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融资,经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票面金额573万元,涉及147人次,112人,票面利息103.14万元,票面返点83.38万元,实存金额386.48万元,二次以上领息4.1万元,集资余额365.88万元。

2、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份,被告人邵美叶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阳市西城宾馆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法融资,经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涉及群众37人、47人次,集资合同金额182万元,实际吸收存款金额是123.52万元。群众实际损失123.52万元。

被告人邵美叶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邵美叶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刁德飞辩称:被告人邵美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且主动退回集资获利2万元,并自愿将其被侦查机关查扣的汽车退赔集资被害人。被告人邵美叶起次要辅助作用。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3月至2011年9月份,被告人邵美叶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阳市阳光宾馆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融资。涉及147人次,112人,票面金额573万元,首次存款返还票面利息103.14万元、票面返点83.38万元,实存金额386.48万元。存款后返还利息4.1万元,返还本金16.5万元,未兑付余额365.88万元。被告人邵美叶从中获利2万元。

另查明,2011年10月22日,被告人邵美叶主动向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2011年10月31日龙祥公安分局将该款移交给安阳市龙安区处置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集资案件工作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邵美叶供述:我通过刘某某认识王某甲。2011年4月份通过王某甲开始为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集资,存款户有我领着去阳光宾馆208房间找王某甲存款,有存款户直接找王某甲去存款说是我介绍去的。我对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方(2014)会鉴字第1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我只得了2万元的好处费。

2、证人王某甲证言:我在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下线有岳某某、邵美叶等人,邵美叶有几百万记不清了。

3、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方(2014)会鉴字第1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2011年3月至9月期间,邵美叶以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在安阳地区集资票面金额573万元,涉及147人次,112人,票面利息103.14万元,票面返点83.38万元,实存金额386.48万元,二次以上领息4.1万元,集资余额382.38万元。

4、证人林某某证言:我和牛某某是夫妻关系。在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存了30万,其他地方还有,但没有要回来。实际是6300元开1万的单子,应该是189000元,票面金额是30万。我在黑龙江七台河住了20多天,给了票面金额的一半,共15万。

5、证人崔某某证言:我通过邵美叶在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存了票面金额是3万,实际出了不到2万,可能是19620元。邵美叶给我退了,当时女儿上学,找她给退了一半,就是15000元。

6、集资被害人秦某某、贺某某、桑某某、王某乙、安某某、李某甲、侯某某、孙某甲、赵某某、张某甲、王某丙、马某甲、王某丁、霍某某、孙某乙、李某乙、郑某某、赵某、孙某丙等人收据存根、借款合同、登记表:证实被害人通过邵美叶向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金额、期限以及获得返点情况。

7、龙祥公安分局情况说明、扣押、移交物品清单、缴款单:证明2011年10月22日被告人邵美叶向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退出现金2万元。2011年10月31日,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将该款移交给安阳市龙安区处置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集资案件工作组。

8、中国银监会七台河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就吸收公众存款一事进行过审批登记备案。

9、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手续:证明涉案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份,被告人邵美叶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阳市西城宾馆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融资。涉及群众37人、47人次,票面金额182万元,扣除存款时返还利息及返点,实际吸收存款金额123.52万元。未兑付金额123.52万元。被告人邵美叶从中获利1.8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邵美叶供述:2011年1月份,我通过黄某某为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吸收存款,我一共得到好处大约有1.82万元。我对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相州司鉴字(2013)第03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没有异议。

2、证人黄某某证言:我吸收存款的下线成员有马某乙、邵美叶等人。

3、集资被害人张某乙、王某戊、李某丙、王某己、郑某某、石某某等人陈述、调查表、借据等:证实被害人通过邵美叶向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的金额、期限以及获得返点情况。

4、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相州司鉴字(2013)第03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邵美叶在2011年1-6月份,在安阳市以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集资涉及群众37人、47人次,集资合同金额182万元,实际吸收存款金额是123.52万元。群众实际损失123.52万元。邵美叶获利1.82万元。

5、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黄某某被判刑的情况。

6、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登记资料、营业执照:证明涉案公司的基本情况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办公室复函:证明未受理过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邵美叶在安阳市范围内的机构设立申请,未向其颁发《金融许可证》,也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