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10月28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义生,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义生到庭参加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固始县城蓼城大道与凤凰街交叉口黄某某经营的“凤凰超市”,盗走5000元现金和1条软中华香烟、5盒硬中华香烟、4条苏牌香烟、4条黄金叶香烟、4条哈德门香烟,被盗物品价值2635元。 二、2014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在固始县城幸福路与幸福八巷交叉口霍某某经营的“红太阳烟酒副食店”,盗走15盒软盒中华牌香烟、6盒硬盒中华牌香烟、5盒苏牌香烟、2条玉溪牌香烟、5条黄金叶牌香烟、3条利群牌香烟、2条黄鹤楼牌香烟、1条黄鹤楼牌香烟、5条红旗渠牌香烟,被盗物品价值4300元。 三、2014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固始县城光明路实验幼儿园西门南边刘某甲经营的“知名副食店”,盗走现金750元及1条软盒中华牌香烟、1条硬盒中华牌香烟、3条芙蓉王牌香烟、3条玉溪牌香烟、2条红盒苏牌香烟、2条灰盒苏牌香烟、2条红盒云牌香烟、3条黄盒利群牌香烟、1条白盒利群牌香烟、1条红盒黄鹤楼牌香烟、1条蓝盒黄鹤楼牌香烟、1条红盒黄金叶香烟、1条黄盒黄金叶香烟,被盗物品价值5620元。 四、2014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固始县城黄河路与淮河路交叉口南50米王某某经营的“顺发名烟名酒店”,盗走现金5000元及4条软盒中华牌香烟、4条硬盒中华牌香烟、3条红盒玉溪牌香烟、20条玉溪牌香烟、3条蓝盒芙蓉王香烟、3条黄盒芙蓉王香烟、10条黄鹤楼牌香烟、4条五叶神牌香烟、2条黄金叶爱尚牌香烟,被盗物品价值14230元。 五、2014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固始县城中原路与蓼北路交叉口南50米张某甲经营的“中原路名烟名酒店”,盗走现金7000元及50条玉溪牌香烟、7条灰盒苏牌香烟、10条软盒中华牌香烟、2条硬盒中华牌香烟,被盗物品价值20550元。 六、2014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固始县城中山大街与红星路交叉口陈某甲经营的“泸州老窖永盛烧坊店”,盗走现金1200元及20条玉溪牌香烟、7条黄鹤楼牌香烟、1条黄金叶牌1951香烟、7条硬盒黄鹤楼牌香烟、10条蓝盒黄金叶牌香烟、2条扁盒黄金叶牌香烟、8条软盒中华牌香烟、10条硬盒中华牌香烟、2瓶红瓶金剑南白酒,被盗物品价值19516元。 七、2014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固始县城蓼北路东段郭某某经营的“新桥烟酒副食店”,盗走现金5000元及2条玉溪牌香烟、5条利群牌香烟、6条黄鹤楼牌香烟、5条绿盒利群牌香烟、5条南京牌香烟、1条硬盒玉溪牌香烟,被盗物品价值3880元。 八、2014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固始县城黄河路和王审知大道交叉口东北角郑某某经营的“佳源烟酒副食店”,盗走现金863元及6条软盒中华牌香烟、2条硬盒中华牌香烟、3条黄盒黄金叶牌香烟、2条双喜牌香烟、3盒软包玉溪牌香烟、3盒黄金叶牌香烟,被盗物品价值5280元。 九、2014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固始县城原油泵油嘴厂门口李某甲经营的“大别山烟酒副食店”,盗走现金60元。 十、2014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固始县城王审知大道和蓼城大道交叉口南张某经营的“剑南春.剑南醇烟酒副食店”,盗走现金550元及1条芙蓉王牌香烟、1条玉溪牌香烟、7盒软盒中华牌香烟、1件红牛牌饮料偷走,被盗物品价值995元。 十一、2014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固始县城蓼北路西段和谐家园小区附近何某某经营的“何家超市”,盗走现金200元及2条玉溪牌香烟、10条软盒中华牌香烟,被盗物品价值7100元。 十二、2014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固始县城蓼城大道中段中原建筑公司楼下张某乙经营的“三三名烟名酒店”,盗走现金2000元及25条玉溪牌香烟、5条芙蓉王牌香烟、4条苏牌香烟、3条红盒玉溪牌香烟、4条利群牌香烟、5条黄金叶牌、4条黄盒黄金叶牌香烟、5条云牌香烟、4条软盒中华牌香烟、2条硬盒中华牌香烟,被盗物品价值17150元。 十三、2014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窜至河南省固始县城关蓼北路西段东方御景小区对面沈某某经营的“园区烟酒副食店”,盗走现金900元及1条利群牌香烟、4条玉溪牌香烟、7条软盒中华牌香烟、5条硬盒中华牌香烟、3条黄鹤楼牌香烟,被盗物品价值8670元。 十四、2014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固始县城陈元光广场夏某某经营的“绿园小夜曲”歌吧,盗走6000元现金和1盒软盒中华牌香烟、1部黑色奥卓牌手机,被盗物品价值515元。 十五、2014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固始县城蓼北路西段国宾大酒店南边楼下李某乙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店,盗走现金1200元及7盒软盒中华牌香烟、1条硬盒中华牌香烟、4条玉溪牌香烟、7盒黄金叶香烟、2瓶海之蓝白酒,被盗物品价值2145元。 十六、2014年5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固始县希望高中对面崔某某经营的“便民日用百货店”,盗走现金3000元及2条软盒中华牌香烟、2条硬中华牌香烟、1条灰盒苏牌香烟、5条红盒苏牌香烟、5条黄金叶牌香烟,被盗物品价值4400元。 十七、2014年7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固始县城中原路和黄河路交叉口北许某经营的“双利名烟名酒店”,盗走现金1000元及2条软盒中华牌香烟、2条硬盒中华牌香烟、5条红盒苏牌香烟、4条黄盒黄金叶香烟,被盗物品价值4000元。 十八、2014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固始县沙河铺乡街道刘某乙经营的“东翰烟酒店”,将其店门撬开后,正准备进入时被人发现,胡某某逃走。 十九、2014年4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固始县城陈元光广场陈某乙经营的“金马溜冰场”,盗走现金1800元现金及1盒玉溪烟、2盒帝豪烟,被盗物品价值40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