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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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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郑州市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晓媛、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豫AN***7号小型轿车沿郑州市中原区永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陇海路左转弯向西行驶时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在现场将胡某抓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的血醇含量为233.07mg/100ml。现被告人胡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10接警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郑州仲裁委员会调解书、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政雨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